傲宇律師孫遜,搶奪罪和盜竊罪的區別和認定
傲宇律師孫遜:搶奪罪和盜竊罪的區別和認定
案情:某甲在走路時摔了一跤,將腿摔傷無法走路,其攜帶的揹包也摔了出去,其無法夠到。此時某乙由此路過,見甲受傷不能起立,且四周無人,就當着某甲的面,將其揹包拿走。
問題:某乙構成盜竊罪還是搶奪罪?
張明楷先生的觀點:是盜竊。因其違反財物佔有人的意志,使用和平的手段,將他人的財物轉移為自己佔有。理由如下:
1、盜竊雖然通常是具有祕密性,但是如果將盜竊限定為祕密竊取,則必然存在處罰上的空隙,造成不公正現象;國外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均不要求祕密竊取,事實上完全存在公開竊取的情況。
2、盜竊行為是非法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係的過程,倘若只是單純的排除他人對所有物的支配,如將他人餵養的魚放走,便不是盜竊行為。盜竊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騙的方法,但如果該欺騙行為沒有使對方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的,仍然成立盜竊罪。再如,行為人偽裝成顧客,到商店試穿西裝,然後逃走的,也成立盜竊罪。
付英先生的觀點:是搶奪。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等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對盜竊罪下了定義:“根據《刑法》第264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在目前公開出版發行的有關法本站書中,對盜竊罪的定義都與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一致的。結合本例信息,可以推導出: (1)甲某實施非法佔有財物的行為時,被害人乙某肯定當場發覺,而不屬於“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經手人沒有發覺”,或者是“行為人自認為沒有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發覺”。 (2)甲某無力抗拒,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乙明知被甲發覺,甲某無力阻止而乙某仍取走財物的行為帶有公然性。
因此,甲某非法佔有財物的行為不屬於“祕密竊取”,不符合司法解釋對盜竊的定義,故不成立盜竊罪。
2、他不贊同“如果是公然但是和平取得財物的情況,應該認定為盜竊罪而不是搶奪罪”的這種觀點。主要原因在於:行為人能夠“公然但是和平取得他人財物”通常只能發生在受害人碰到諸如暴力制服,脅迫不敢抗拒的,或如本題中“受傷不能起立,且四周無人”這樣的遭遇時(除非受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或特別特殊的人),而這樣的遭遇裏堅持説行為人的行為只是盜竊,與法律相悖。
傲宇律師事務所孫遜律師贊同付英先生的觀點,因為“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被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經手人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具體特徵如下:
(1)祕密竊取是指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是暗中進行的。如果正在取財的過程中被他人發現阻止,而仍強行拿走的,則不是祕密竊取。構成犯罪,應以搶奪罪或搶劫罪論處。
(2)祕密竊取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而言的。在竊取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即使被其他人發現的,也應為盜竊罪的祕密竊取。
(3)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自認為沒有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發覺。如果取財過程中,事實已為被害人發覺,但被害人由於種種原因未加阻止,行為人對此也不知被發覺而把財物取走的,仍為祕密竊取。如果行為人已明知被發覺,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為帶有公然性,這時就不再是祕密竊取。構成犯罪的,應以據其行為的性質以搶奪罪或搶劫罪論處。
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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