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打羣架致旁觀者死亡,如何定責?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李妍霖

打羣架致旁觀者死亡,如何定責?

打羣架致旁觀者死亡,如何定責?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宗生命權糾紛案,且看法院如何判決。

2021年10月初的一個傍晚,李某甲的寵物狗被丁某踹了一腳,二人為此發生矛盾,隨後李某甲和丁某夫妻二人發生肢體衝突,李某甲女兒來尋找母親時,也加入了抓扯之中。

本在鄰居家玩耍的向某聞聲而出,上前勸架時被四人波及,加入了“戰局”。

此時,外出散步的陳某蒲某夫妻(二人均年紀較大)見有人打架,便站在鄰居楊某家門前口頭勸説。在五人衝突之中,向某因頭暈退出,待在蒲某身旁休息。其餘四人推攘抱摔過程中,丁某被他人推倒時將陳某碰倒在地。陳某頭部摔傷,因“閉合性顱腦損傷中型,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公安機關對參與打架的五人進行行政處罰

陳某家人對打架的五人及楊某提起訴訟,要求六人賠償損失。

利川市法院經審理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向某在陳某倒地之前已退出鬥毆,對陳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無證據表明楊某參與鬥毆,楊某不承擔責任。

現場巷道寬約五米,丁某夫妻與李某甲母女打架鬥毆,加之拉勸的人,足以造成他人正常活動空間狹窄,鬥毆的人羣在互相抓扯、躲避、移動的過程中,撞到、碰到正常活動中的他人的概率極大,且在打架過程中,參與人員無法控制碰倒他人的力度、角度等,在此情況下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法院認定四被告實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陳某系因丁某倒地時的碰撞而倒地致傷,但丁某是因為四被告的共同行為而碰倒陳某,此時的侵權行為不應歸責於丁某一人,故四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終判令丁某夫妻、李某甲母女四人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後,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上級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與他人發生矛盾時,一定要剋制情緒,在衝動之下,對錯無法分明,雙方都不會服軟,暴力更不會解決問題,只會讓問題更加複雜。退一步海闊天空,即便心中有所憋屈,也不能衝動之下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