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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源分享 | 侵權篇05期:自助行為制度

我國民事立法長期以來,只規定了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作為免責事由,對於自助行為遲遲未加規定。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這一規定在三審稿中予以保留,並增加了“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的限制性條件,完善後的規定一直保留到最終通過的民法典草案之中。至此,自助行為這一制度不再停留在學者的論述之中,而是成為了確定而有力的法律依據。

家源分享 | 侵權篇05期:自助行為制度

一、構成要件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自助行為人必須是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自助行為旨在保護自己的權利,而非他人權利,這也是自助行為與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的一個顯著區別。這裏的權利首先必須合法,其次原則上限於請求權的範疇,最後可以實施自助行為的權利主體原則上限於權利人本人,但其他可以類似於權利人本人行使權利的人,法代、遺囑執行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人等,也可以依法實施自助行為。

2、必須是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且可能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只有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才有必要採取救濟措施。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還必須考慮到侵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即不採取措施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難以彌補的損害正是指權益有可能落空、不能實現,或者實現的成本將會劇增。而衡量侵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不能從權利的價值上來衡量,即不能只考慮標的額等因素。難以彌補僅是指合法權益自身將會遭受嚴重侵害,且難以通過獲得賠償或恢復原狀等手段對權利人進行補償,與金額大小並無直接關係。

3、必須是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

情況緊迫是指事態較為嚴重,即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害,或者將會造成權利落空的不利後果。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是指按照正常程序而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之前,很可能權益就已經被侵害,或者權益落空就將成為定局。本條規定中的“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即為明確要求,也體現了比例原則的理念。

4、自助行為人採取的自助措施合理。

判斷自助行為人採取的措施是否合理,有兩個判斷標準:

一是要看其採取的措施是否為適當的、合理的。判斷採取的措施是否適當合理,應當遵循常人的標準,即普通人可能會採取的措施才是合理的措施。二是看其採取措施所針對的是否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是指自助措施的目的只能是保護自己受到侵害的權益,不能超出這一目的範圍。必要範圍就意味着自助行為人針對債務人的財產所採取的措施,與其債權數額相當即可,不得隨意擴大采取措施涉及的財務範圍。

5、自助行為只能針對侵權人的財物而非人身。

本條規定,明確指出自助行為人只能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的手段,這就排除了對債務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手段。而允許限制債務人的人身自由容易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侵害債務人的人格權利。此外,在學理上,人格權與財產權相比,是更為重要且優先的權利。如果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債權而允許限制債務人的人身自由,則屬於“重物輕人”,將會導致權利失衡。

6、採取自助措施後,行為人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結束自助行為。

自助行為是一種臨時措施,是在損害發生之後、公權力機關介入之前的時間段內,通過行為人的自力救濟,來保全其權益,因此具有較短的時效性,必須儘快過渡到公權力介入的狀態,將糾紛交給國家公權力機關去依照法定程序來解決。所以,行為人在實施自助行為扣留侵權人的財物以後,應當立即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並請求其保護。如果沒有時間限制,則很容易將短暫的扣押變成長久的佔用,將較小的、臨時性的損害變成較大的、長久的損害,會導致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失去平衡,有違法律的公平正義。

二、相關案例

李某、姚某某與田某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1、基本案情

本案中,姚某某與李某系同學關係,2017年8月9日下午,李某借到二輪摩托車,姚某某一同搭乘,行駛中與田某1駕駛的汽車發生擦掛,李某逃逸,田某駕車跟隨其後。後李某的摩托車撞上路邊停放的麪包車,造成李某、姚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後果。二人將田某訴至法院,請求賠償。

2、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由於李某所駕駛的摩托車擦掛田某1的轎車後,李某並未主動停車與田某1進行協商賠償一事,而是駕車駛離。在事發當時這種特定情況下,田某1駕駛轎車對李某駕駛的摩托車進行追趕,應當屬於民事自助行為。雖然田某1進行了追趕,在追趕的過程中也有闖紅燈的行為,但其在整個追趕過程中,並未與摩托車發生摩擦和碰撞,也未對李某駕駛的摩托車採取堵、左右逼停等危險駕駛行為,而李某發現轎車在追趕之後,非但不停下摩托車而是繼續超速行駛,甚至在發現田某1的轎車放慢追趕速度之後,由於自己內心的害怕以及姚某某的催促,仍然未放慢行駛速度,致使發生涉案交通事故。最後,法院認為田某1的民事自助行為並未超過必要的限度,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關聯法條:

《民法典》第181、182、18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 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