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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源分享 | 侵權篇24期:飼養動物致害責任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飼養動物尤其是寵物的市民越來越多,而飼養動物傷人的事件屢見不鮮。針對該現象,《民法典》第1245條作出了具體規定,提醒飼養人或管理人負有高度安全注意義務,飼養動物責任重大。

家源分享 | 侵權篇24期:飼養動物致害責任

一、基本含義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1、侵權構成要件

(1)存在動物加害行為

這一要件是指客觀上發生了飼養動物損害他人的行為。假如動物致害是飼養人有意為之,則應認定為飼養人以作為形式的一般侵權,而非飼養動物特殊侵權。但並不意味着飼養動物侵權是動物本身的侵權,而飼養人只是替代動物承擔賠償責任。換言之,被飼養的動物因為存在危險性而成為危險源,飼養人對這個危險源負有監督型的作為義務,應當預見和避免動物致人損害;飼養人客觀上能履行但未履行積極監督的作為義務,導致動物致人損害的,便應當按照飼養動物侵權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2)產生損害結果

損害結果指的是被侵權人因侵害事實而遭受了實際損害。通常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三種類型。司法實踐中,認定財產損害的難點在於財產價值的認定。對此,可先由各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專門機構進行評估,或由法院參照市場同期同類物品的價值酌定。人身損害、精神損害的認定應依據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予以認定。

(3)動物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動物致害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需具有因果關係。實踐中,動物致害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具有多樣性。合乎自然科學法則的因果關係較易判斷,但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關係較難判斷。一般應根據飼養動物侵權在損害結果的形成過程中所佔的原因力比例,結合個案情況認定民事責任。

2、歸責原則

依據本條規定,飼養動物侵權一般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其—,飼養的動物具有一定危險性,屬於法律上的危險源,只有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才有控制或管理這一危險源的能力,因而其具有審慎管理被飼養的動物的作為義務,即唯有動物飼養人才能承擔避免動物侵權的預見義務和結果迴避義務。一旦被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在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未盡其審慎管理義務,或者,直接取消過錯要件令飼養人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根據誰受益誰擔責的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應由動物的管理人或飼養人承擔侵權責任。飼養動物具有明顯的利益屬性,飼養行為本身可能產生精神上的寬慰與愉悦,也有可能由此獲取經濟利益。因此,為了權利與義務的平衡,獲益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在動物致害的情況下,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免除或減輕責任事由

目前發生的故意自損案件主要有如下類型:

(1)被侵權人為了使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意置自身於動物侵害高度危險之中的“碰瓷式”行為;

(2)故意盜竊被飼養的危險性動物引起動物侵害的;

(3)被侵權人單純利用他人飼養的動物進行自損等情況。與故意自損不同,被侵權人過失引起飼養動物侵害的案件較為多見。被侵權人過失包括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唯有重大過失才構成本條規定的減輕責任事由。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被侵權人故意造成損害的,才可以免除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責任;被侵權人有重大過失的,只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而不能免除責任。

二、典型案例——歐某某訴高某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1、基本案情

原告歐某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經過寬敞公共人行道時,遇到一隻由上訴人高某某飼養的正趴在台階上休息的“泰迪犬”,該“泰迪犬”見歐某某夫妻接近,站立起來向歐某某方向走了兩步,歐某某見“泰迪犬”靠近,往其左側避讓時摔倒受傷導致左股骨斷裂。事發後,歐某某家屬報警,派出所介入調查,高某某在詢問筆錄中確認狗主為其本人,事發時沒有拴狗,歐某某為其狗攻擊所致。同時,高某某向派出所提供了當時的監控,清楚顯示高某某的狗攻擊歐某某的事實。故歐某某訴至法院,請求高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2、案件評析

法院認為,首先,高某某未有證據證明其所飼養的“泰迪犬”有取得《犬類準養證》,其飼養涉案犬隻違反了當地《犬類管理規定》的規定。其次,涉案的犬隻雖未對人實施如“抓傷、撲倒、撕咬”等直接接觸人體的動作,一般人在陌生犬隻尤其是未被約束的犬隻進入到在自身安全界線內的時候,本能會產生恐懼的心理,故歐某某在看到未被採取任何約束措施的涉案犬隻突然起立並向其逼近的時候,因本能的恐懼而避讓進而摔倒,並致歐某某受傷。雖然犬隻與人體不存在實際接觸,但該傷害與犬隻之間具備了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故二者具備因果關係,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此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再次,根據《民法典》1245的規定,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飼養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而高某某主張歐某某的摔倒可能系石頭絆倒,或者被其他動物的攻擊所致,但其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其主張,亦未有證據證明歐某某在受傷害過程中存有主動挑逗、投打、追趕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等情形。

綜上,本案所涉的損失系高某某未規範飼養動物導致,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且本案中亦無證據證明高某某存在能減輕其責任的情形,因此最終判決高某某對歐某某的涉案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關聯法律規定:

民法典 - 第1246、1247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 第7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