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着姐姐將父母房屋過户至自己名下,合同被判無效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於潔
孫洋在母親去世後,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將登記在父親名下的房屋過户至自己名下。父親去世後,三位姐姐將孫洋訴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孫洋與父親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原告孫乙、孫丙、孫丁訴稱,2003年母親因病去世,父親於2019年因病去世。父母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海淀區的房屋,該房屋登記在父親名下。在三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2016年8月,被告與父親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之後將房屋過户至被告名下,故請求法院確認該合同無效。
被告孫洋辯稱,其與父親辦理的房屋買賣手續合法正規,不存在無效的情況。
法院經審理查明,孫某與劉某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四子女,分別是孫洋、孫乙、孫丙、孫丁。劉某於2003年去世,孫某於2019年去世。涉案房屋系孫某與劉某夫妻共同財產。劉某去世後,2016年8月,孫某與孫洋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和《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聲明》,約定出賣人孫某將房屋出售於孫洋,成交價格80萬元。合同對付款方式、付款時間、違約責任等均未約定。聲明載明雙方親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同日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孫洋名下。孫洋當日交納契税57748.8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80元、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補繳土地收益1090元,未支付房屋對價80萬元。
訴爭房屋為孫某與劉某夫妻共同財產,在劉某去世後,孫某、孫洋、孫乙、孫丙、孫丁作為劉某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對房屋中劉某的遺產部分享有繼承權。依據法律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孫洋、孫某作為劉某的家庭成員,明知訴爭房屋作為劉某的遺產,孫乙、孫丙、孫丁享有相應繼承份額,但卻未經孫乙、孫丙、孫丁同意,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方式,將訴爭房屋過户給孫洋,其行為損害了孫乙、孫丙、孫丁的利益,法院最終判決孫某與孫洋之間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官説法
被繼承人去世後,生前未留有遺囑的,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按照法定繼承,存在多個繼承人的,在繼承人去世後,遺產實際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均有繼承的權利,享有相應的繼承份額。在此情況下,遺產的處理可以由各繼承人先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但在遺產實際分割前,各繼承人應當保持遺產現狀,不能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私自處分遺產,損害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依據法律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具體到本案中,孫洋與孫某作為劉某的家庭成員,明知訴爭房屋有劉某的遺產部分,孫乙、孫丙、孫丁對劉某的遺產部分享有相應繼承份額,但卻在未告知孫乙、孫丙、孫丁並經其同意的情況下,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方式將訴爭房屋過户給孫洋,合同約定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房屋市場價值,且孫洋並未實際支付對價,其行為損害了繼承人孫乙、孫丙、孫丁的利益,孫某與孫洋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應當無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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