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思案七問,帶你讀懂我國的減刑假釋制度
近日北京籍男子郭文思出獄後再出手傷人致人死亡案件引起熱議。早在2004年,郭文思因殺害女友被判處無期徒刑,在經過9次減刑後,郭文思只坐了不到15年的牢,不少網友對郭文思的減刑存有疑問。
第一個問題,無期徒刑只坐15年牢,合法嗎?
減刑、假釋是一種刑罰執行變更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鼓勵服刑罪犯遵守監規,積極接受改造,早日迴歸社會。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多次減刑後服刑時間不得少於13年。所以郭文思服刑15年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第二個問題,郭文思的減刑,應當適用哪個司法解釋?
關於減刑假釋的法律規定,最高院總共出台了四個司法解釋,即《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分別於1997年、2012年、2017年和2019年生效(為方便敍述,用生效年份代替司法解釋名稱),規定內容有不少修改。
郭文思案件橫跨了1997年、2012年和2017年三個司法解釋,而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卻是2019年的司法解釋。雖然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但減刑案件在減刑時肯定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
因此,不能用現行2019年的司法解釋去衡量之前的減刑行為,否則得出的結論肯定是不準確的。那麼,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郭文思的減刑合法嗎?這個問題我們結合第三個問題進行解答。
第三個問題,郭文思的減刑是不是太頻繁了?
郭文思的減刑過程如下:
2007年6月25日,在郭文思剛在牢裏蹲了2年4個月後,北京高院裁定,把他的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9年。
2008年9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又給他減刑了10個月。
2009年11月20日,減刑10個月。
2011年1月20日,減刑11個月。
2012年3月20日,減刑11個月。
2013年4月26日,減刑11個月。
2014年7月17日,減刑1年。
2015年10月29日,減刑一年。
2018年10月22日,減刑6個月。
第一次減刑時在2007年,適用的是1997年司法解釋,該解釋第六條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郭文思第一次減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關於減刑幅度和時間間隔,1997年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郭文思2012年及以前的減刑均適用該規定,減刑幅度沒有違法該規定。關於減刑的間隔時間,1997年司法解釋只規定了“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於二年。”郭文思的減刑幅度沒有超過一年的,所以不存在這種限制。
郭文思2013年至2015年的三次減刑應當適用2012年司法解釋(2012年7月1日生效),該解釋在減刑幅度和時間間隔上與1997年司法解釋一致。
2018年的減刑應當適用2017年司法解釋,該解釋較之之前出現了較大的變化。該解釋第六條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第七條又規定,因八種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郭文思2018年減刑的幅度和時間間隔也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
綜上所述,單從形式上看,郭文思的減刑沒有明顯的硬傷,不過大多數的減刑都是緊卡着法律規定的時間線。
第四個問題,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減刑?
我國《刑法》第78條規定,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對於立功和重大立功,司法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標準較高。但“確有悔改表現”的標準卻很低,司法解釋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滿足上面四個條件並不存在技術難度,彈性很大。郭文思的減刑理由,也基本上都是認真服法,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之類。
第五個問題,減刑要走哪些程序?
減刑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四點:
1、日常考核。根據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現進行計分考核;
2、監室推薦。各監室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根據其日常得分公開評比推薦,報管教民警同意;
3、集體研究。看守所對監室推薦名單進行集體研究,確定擬減刑人員;
4、公示。將擬減刑名單公示。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先由執行機關向服刑地的省級監獄管理機構提出減刑建議書,監獄管理機關同意後,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再根據該減刑建議書裁定減刑與否。
郭文思在2007年的第一次減刑,就是北京高院發的裁定,將無期改為19年有期徒刑。
第六個問題,減刑要開庭嗎?
司法解釋規定,減刑案件,可以採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也就是説開不開庭都可以,不過因重大立功減刑、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而減刑、檢察院有異議、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以及職務犯罪、黑社會犯罪和金融犯罪等案件需要減刑的,必須開庭審理。
開庭時,法官居中審理,法官右手邊依然是檢察機關,左手邊則是執行機關,罪犯席位於法庭中間。
總結,郭文思的減刑符合法律規定嗎?
前文也提到了,減刑、假釋是一種刑罰執行變更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鼓勵服刑罪犯認真遵守監規,積極接受改造,早日回饋社會。罪犯認真改造,多次減刑的情況並不少見。法院根據執行機關(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所報送的減刑建議書和改造表現材料,裁定準予減刑,有利於提升服刑人員改造的積極性,降低司法成本和社會負擔,是我國減刑假釋制度積極追求的目標,也是符合我國刑事政策的。
郭文思9次減刑,從無期減為有期徒刑,最終服刑不到15年,從表面上看並沒與法律相悖之處。不過,執行機關所報送的改造材料,是否都是真實客觀的,還有待於考證。但不管怎麼説,從郭文思出獄後的行為來看,十五年的改造顯然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從獄中一貫表現良好多次減刑,到出獄後九個月便傷人致死,二者之間的落差難免讓人起疑。問題究竟出在哪一環節,還需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
作者:張志華律師
來源: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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