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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審判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刑事缺席審判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缺席審判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的刑事案件包括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犯和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畢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査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二、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 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 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在當代的社會,不僅僅是我們國家民事類型的案件,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也有一些刑事案件,也可以適用缺席審理的,比如説涉及到貪污賄賂或者是危害國家安全等相關的犯罪行為,缺席審判和出庭審判的法律文書都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因為不參加庭審活動的話,是屬於被告放棄相關的權利。

標籤:審判 缺席 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