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也可被強制執行,2018新強制執行法
今天工作比較忙,下雨天還需要開個庭,為了感謝各位粉絲的鼎力支持,我決定再忙也要保持每天一篇。今天的主題仍然是關於強制執行的,贏了官司固然值得慶祝,但其後查明被指強制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時,法院還會去拍賣、變賣其房產嗎?看完以下法條你心中就有數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只可查封不可處置)。但是,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範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此外,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更多訴訟問題可加致電(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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