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怎樣追經濟補償金
基本案情:2020年8月.31日入職,職務為下料工,有籤勞動合同,但是廠長説搞丟了,叫楊某補籤楊某沒有補籤,社保有繳納,入職登記表有填。
工資是計件取酬,上班時間不固定,每天9個小時,加班是3個小時,有時加有時不加,。工資是由公司帳户發放,每月月底發上個月工資,發工資要在工資表上簽名,有發放工資條,自己保管有兩張。
:指紋考勤,後來改為人臉考勤,早上七點到十二點,下午一點半上到五點半,加班是六點加到九點,工時是不用簽名確認,發工資前一個星期左右前將考勤記錄貼在公告欄上進行公示給大家核對。
2021年5月3號受傷,住院4天,廠裏沒有給伙食費楊某,20號認定為工傷,2022年1月14號鑑定為七級。受傷後沒有上過班,受傷後公司總共就給了楊某11000元,是打到銀行帳號上的。
受傷後楊某沒有上過班,鑑定結論出來後,要求公司安排工作,然後公司曾總説傷殘七級已經安排不了工作,做保安都做不了。
楊某感覺公司是不要他做了,因為年齡也大了,57歲了,加上又是工傷七級,比較嚴重的級別。於是他上網找律師,在自媒體上閲讀文章,聯繫上了筆者,讓筆者為他出謀劃策,知道公司不會輕易給他出具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筆者建議楊某跟老闆做一個錄音,開場白就是要求老闆安排他上班,老闆果然説出了保安的崗位也安排不了。事情到了這裏,目的已經達到了,將錄音文件刻錄成光盤並且翻譯出來打成漢字,作為證據材料申請了勞動仲裁。
2022年7月15日,惠州市仲愷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用人單位需要向楊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5356.62元。
律師評析: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滿後,對於用人單位認為你受傷了,不想再要你了,但是又不給你開書面離職證明的情況下,一定要取得是公司不再安排工作的證據,常用就是錄音了。公司不安排工作,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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