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子女以父親名義申請建房,但實際由己方出資,房屋屬於父親遺產嗎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張某文、張某傑、張某濤、張某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位於北京市房山區a號房產(以下簡稱:a號院),並確認原告張某文擁有該房產份額的80%;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之間系兄妹關係。被繼承人張某貴、劉某霞是原、被告的父母親。被繼承人張某貴、劉某霞系夫妻關係,張某貴於1991年因病去世,劉某霞於1981年因病去世。二人生前未有遺囑或遺贈協議,原、被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張某貴、劉某霞的父母親已先於二人去世。
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遺產為a號院房產四間。被繼承人死亡後,上述遺產由被告張某丹佔有,原告曾多次與被告協商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事項,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張某丹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因為a號院內房屋是張某丹個人所有,是在張某貴去世後張某丹蓋的房子,a號院是1990年張某貴在世的時候申請的,1991年7月10日張某貴去世,蓋房時是大隊於1991年10月上門丈量,有證人周某出具的證明,是張某貴去世後才出具的證據,農村建房申請表申請人也是被告。1992年5月份我們有增建房屋的批示,寫的是被告,我們有分家單和人證。
法院查明
張某貴(於1991年7月10日死亡)與劉某霞(於1981年11月20日因死亡註銷户口)是夫妻關係,二人共育有四子一女,長子張某濤、次子張某丹、三子張某鵬、四子張某傑、長女張某文。張某貴去世前半年,其因病生活不能自理。
經查,1990年10月前後,張某貴作為申請人在涉案院落申請建房4間,後張某丹實際建了上述房屋。1992年前後,張某丹作為申請人在涉案院落申請再建房2間,後張某丹又建了東房2間。
審理中,張某丹申請證人宋某出庭作證,宋某到庭後陳述,在1991年10月底前後至1992年8月前後,為張某丹在a號院內建北房三間或四間,東房兩間。
裁判結果
駁回張某文、張某傑、張某濤、張某鵬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該均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張某文、張某傑、張某濤、張某鵬主張涉案a號院內房屋四間為遺產,其提交的證據為1990年10月的《農村社員建房用地申請表》,張某丹當庭予以否認,表示《農村社員建房用地申請表》申請雖系張某貴,但實際建房人為張某丹,對於張某丹的辯稱法院予以採納,理由如下:一是張某貴於1991年7月10日死亡,在其死亡前半年生活便不能自理;二是張某丹申請證人宋某出庭作證,宋某到庭後陳述,爭議房屋系由張某丹主持建造;三是張某傑、張某濤、張某鵬均稱未參與涉案房屋的建造;四是張某文稱不清楚涉案房屋的建房情況。基於以上四點原因,對於張某文、張某傑、張某濤、張某鵬的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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