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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事來自家果園摘梨,險些摘出13萬元債務

請同事來自家果園摘梨,險些摘出13萬元債務

請同事來自家果園摘梨,險些摘出13萬元債務

案情簡介:

宋女士與樸先生在同一家工廠上班,樸先生家裏果園種植的梨成熟了,邀請同事們去家裏摘梨吃。於是宋女士就與另一同事約定週六一同前往樸先生家採摘,但並未跟樸先生打招呼。週六恰逢樸先生有事外出,樸先生的妻子黎女士熱情地接待了宋女士及其同事,並主動提供竹篙帶宋女士一起去果園打梨,未曾想意外發生了,就在宋女士剛撿了一個打落在地上的梨之後,樹上突然掉下一個梨,砸在了宋女士的左眼眶上。宋女士當時沒有太在意,但回家後左眼越來越疼,宋女士遂來到醫院檢查,最終宋女士左眼的傷被鑑定為十級傷殘。

宋女士與樸先生協商賠償未果,便將樸先生和黎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3餘萬元。經法院審理認為黎女士讓宋女士去無償摘梨是好意施惠的行為,與宋女士的損害不存在因果關係,也不存在過錯,所以不需要對宋女士承擔侵權責任,最終駁回了宋女士的訴訟請求。

律師説法:

好意施惠,又稱情誼行為,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施予好處或便利,對方接受的行為,如讓別人搭便車、請客吃飯等。好意施惠行為本身並不是侵權行為,但是在過程中,有可能會發生人身或財產的損害,導致侵權損害的結果,此時若好意施惠人的行為具備侵權責任的要件,才需要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包括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和過錯。

本案中,把竹篙給宋女士讓其去打梨並不是一個侵權行為,摘梨也不是一項危險的活動,梨掉下來砸到宋女士的左眼僅是一個意外事件,與黎女士的行為沒有任何因果關係,黎女士亦不存在過錯,所以無需對宋女士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