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假身份證騙婚後下落不明,被騙一方該怎麼辦
案件:2003年5月,張三與小花登記結婚,婚後的第二個月,小花去向不明,張三四處打聽其下落,均無音訊,後在派出所瞭解到,小花結婚登記的身份證是偽造的,張三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未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婚姻登記。
爭議焦點:
1 張三能否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可否判決婚姻登記機關撤銷
2張三可否提起離婚訴訟
判決結果:法院判決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告知張三有權提起離婚訴訟。
裁判規則:因小花的行為尚未經法院認定構成詐騙罪,張三與小花的結婚登記行為應視為有效,婚姻登記機關沒有能力也沒有義務對結婚登記材料進行實質的審查,因此其登記程序是合法的。張三要求撤銷婚姻登記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給民政部關於用虛假身份證騙取結婚登記的實體認定和訴訟程序的給民政部的函覆
(法研〔2002〕81號)
2002年8月6日,民政部辦公廳就湖南省民政廳關於婚姻當事人雙方因男方實施性別矯正(男性變女性)手術,申請撤銷婚姻關係應如何處理的請示,印發了《關於婚姻當事人一方變性後如何解除婚姻關係問題的答覆》(民辦函[2002]127號)。答覆指出,XX、XX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婚姻登記合法有效,當事人要求登記機關撤銷婚姻關係的請求不應支持。如果雙方對財產問題沒有爭議,登記機關可以參照協議離婚處理,離婚的效力自婚姻關係解除之日起算。雙方因財產分割發生爭議起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解除當事人婚姻關係的同時一併解決財產問題。
2002年8月6日,民政部辦公廳就安徽省民政廳關於婚姻當事人雙方結婚登記後,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離婚訴訟時調查發現,失蹤一方辦理結婚登記時提供的身份證明、户籍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均系偽照,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印發了《關於撤銷黃清江與葉芳結婚登記問題的答覆》(民辦函[2002]129號)。答覆指出,“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材料不具備真實性審查的條件和能力,《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是指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登記的實質性要件,通過弄虛作假而騙取的登記。因此,對黃清江要求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請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已函覆我部(法研[2002]81號),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婚姻關係按一方當事人死亡處理。”
民政部在接到地方請示後,經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後做出了答覆:“變性人和變性前配偶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結婚登記合法有效,當事人要求登記機關撤銷婚姻關係的請求不應支持。如果雙方對財產問題沒有爭議,登記機關可以參照協議離婚處理,離婚的效力自婚姻關係解除之日起算。雙方因財產分割發生爭議起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解除當事人婚姻關係的同時一併解決財產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答覆給了我們一個非常明確的答覆,就是按照協議離婚來處理,其他有關的財產問題可以一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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