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被告下落不明無法到庭怎麼辦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雙方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受理後會核實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實,經核實確實下落不明瞭,要對被告適用公告送達,送達法律文書,之後根據原告的舉證,審理雙方是否已經感情破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做出判決。因此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並不是不能離掉,只是訴訟的週期會長一些,而且對於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由於一方無法到庭,法院一般對於這種案件的處理,也是會比較謹慎的,所以,對於這種情況,一定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而且對於這種情況,只能處理婚姻和子女撫養問題,對於財產問題,一般都不會處理。
法律依據:
《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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