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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職業信仰,守住清貧和寂寞——寫在執業滿三年之際

20219月,受天津工業大學法學院邀請,我給該院新入學的研究生進行職業規劃講座。因為檢察官和律師的雙重職業經歷,講座的內容契合了學生的需求,整場講座的氛圍還是比較輕鬆活躍的。在最後自由提問階段, 一個同學問我:“左律,您的職業信仰是什麼?”一個從未想過的問題撲面而來,我楞了十秒中後只能如實回答“作為律師的我,還未想過我的職業信仰是什麼”

我的職業信仰:守住清貧和寂寞——寫在執業滿三年之際

“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最高檢在2003年提出的檢察機關工作主題。該主題也可比作檢察官的職業信仰,並嵌入了我們那一代檢察官的血液裏。每當提起檢察官,我都會很自然的將檢察官的工作與維護公平正義聯繫起來。但是律師的職業信仰是什麼呢?《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中也只是要求律師要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從2018年開始步入律師行業,到2022年已經四年多,我自己對律師的定位仍然是模糊的。

如果把問題的範疇縮小,我們來嘗試界定一下刑辯律師的職業信仰是否有可能呢?答案仍然是沒有可能。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是有本質區別的,辦理刑事案件的思維方式與辦理民事案件的思維方式也存在很大差異的。雖然律師專業化已經走過了很多年,但是全能型的律師在數量上還是大大超過了專業型律師。在這種現實背景下,刑辯律師的職業信仰也只能停留在理論層面上。進一步講,即使是專門從事刑辯業務的律師,也會出現理論派、死磕派、技術派、表演派……,各派之間五花八門,你方唱罷我登場。如此職業信仰自然也如此很難統一。

想來想去,與其去關注華而不實的題目,不如認認真真做好自己。20226月,自己即將執業滿三年,對刑辯律師的理解早已經過了“律師是自由職業者,有案子就幹,沒案子就歇着”的離譜認知階段。但如何確定並堅守住自己的職業信仰到底是沒有形成清晰的謀劃。從事檢察官工作時,我是一名比較典型的技術派檢察官,講究閲卷的嚴謹、起訴的準確,開庭的規範,追求對案件證據的嚴查細審,關注客觀證據證據資格和證明力。這種工作風格能夠順利的轉化為律師的風格其實是很難説的。

實事求是的講,做一名技術型的律師要比一名技術型的檢察官困難的多。首先從案件上説,檢察官接觸的案件數量要遠遠多於律師,具有技術分析價值的案件自然也就會更多,而且檢察官有很多提高業務技能的平台和途徑。例如每年的調研任務,兄弟院之間進行了業務交流,上級院組織的各種業務競賽、省級檢察官學院和國家檢察官學院組織的各種高級別的培訓。這些方法均能有效的提高檢察官的業務水平。但是作為律師可以説上述培訓幾乎沒有,只能靠律協組織一些業務講座,或是一些商業培訓。其次從時間上來説。看似律師的案件數量並不多,但是接待委託人、會見當事人會佔據律師大量的時間,留給律師的時間其實並不充裕,能留給學習的時間更少之又少。再次,律師是有生存壓力的。如果案源不夠,或者説連續幾個月沒有收入,這種的壓力是非常大的。這個時候生活都成問題,就不要説拿出時間、拿出精力甚至要拿出財力去學習和培訓了。對於律師來説永遠都處於案子再多也不敢不接的境地,因為你不知道接下這個案子之後多久才能接到下一個案子,接到下一個案子之後你多久才能接到下下一個案子。最終就會變成有案子的時候會累死,沒有案子的時候會焦慮死。在這種情況下,成長為技術型的律師自然會難上加難。

可以説,依靠專業,做技術型律師是律師成長方式中最費力、最不討巧、也是收效最慢的一種。但經過兩年的執業過程,我卻決定堅持技術性律師的風格。作出這種決定的原因除上文所説的自己還是更擅長專業外,我想還有以下兩個原因;第一:律師專業化的進程是大勢所趨。關於律師專業化的問題,我想通過自己的一個真實經歷予以説明。因為可能要承辦一起虛假訴訟的案子,我作為代理人提前介入到民事訴訟的過程中,但是兩次庭審,我基本沒有説話,因為不論是庭審的流程,律師應對方式和邏輯思維方式,與刑事訴訟都存在很大的區別。所以從這個案件我就更加深刻的體會到了專業化的重要性。術業有專攻真的不是蓋的。第二:追求專業符合我的價值觀。從做檢察官開始,我就把自己的專業水平看的很重。刑事訴訟開始強調以審判為中心以後,不論是作為檢察官,還是作為刑辯律師,專業水準就顯得更加重要。通過專業知識而不是其他取得案件的良好效果(包括無罪,也包括罪輕)應當成為整個刑事訴訟追求的目標之一,也是彰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佔據重要作用的最好體現。

我想所謂的專業問題,其實一定是“理論+經驗”的綜合,這一點在司法層面上顯得尤為突出。不論是檢察官、法官還是律師,經驗其實在辦案中還是發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從事了幾年刑辯工作使我切身的感受到,單純從辦理案件而言,檢察官的工作和刑辯律師的可以説本質上是一致的:雙方都需要通過查閲案卷,釐清案件事實,查找證據存在的問題。只不過檢察官的任務的指控犯罪,刑辯律師的任務是協助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但是其實不論是審查起訴工作還是辯護工作,法學理論更多的是起到基礎作用,經驗所起的作用往往更大。尤其是基層檢察院、基層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這種特徵就體現的更加突出。所以我們可以看到,雖然市面上法律的書籍很多,但是涉及審查起訴工作的和刑事辯護工作的其實並不多,能夠看到的書籍大多也是以案例形式出現,説到底仍然是經驗的總結。而經驗的積累一定需要一個過程。對我個人而言,刑辯工作與審查起訴工作中同質部分的經驗積累還是有一定基礎的,我所要做的,就是需要把這部分內容進一步精細化。因為作為律師,工作是一定要做得比檢察官更細緻,更到位才行。

審查起訴工作和刑事辯護工作雖然有同質的部分,但有更多的地方存在差異,甚至是巨大的差異。可以説自辭去公職以來,我每天都在感受着,也都在適應着這種差異。甚至可以説這種差異可能才是我接下來工作中的主要內容。那麼更深入的、更準確的瞭解這些差異、精準的掌控這些差異,利用這些差異進一步提升工作效果,都是我今後的重點工作。


總結兩年來的執業歷程,我想以下三點是需要我繼續堅持和強化的。

第一:堅持誠信辦案。前一段時間寫了一篇文章介紹刑事辯護的誠信成本。在那篇文章中,我提到“誠信和專業是一樣重要的問題”律師如果想要擁有良好的執業體驗,獲得當事方的信任是一個很重要的條件。而要取得當事人的信任,首先就要求律師自己要做到誠實守信。當然做到誠實守信是一定會產生“守信成本”。而對於律師來説,即使付出了守信成本,也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夠取得當事方的信任,更不意味着就可以降低誠信成本。律師所付出的守信成本很可能是零回報甚至是負回報。所以堅持誠信辦案其實對律師來説並不容易。

之所以選擇誠信辦案,主要還是看到普通民眾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知識過於匱乏了。既然做不到利用這種匱乏忽悠當事人,那麼不如踏踏實實的通過做好案件充分發揮律師普法宣傳的職責。同時對於律師來説,很多律師認可自己是一名商人,但其認可內容僅僅是商人可以追逐利益,而忘記了商人更講究誠實守信。目前的我,並不認可自己已經成為了一名商人,我也並不否認我也需要追逐利益,但是我更希望自己能夠切實做到誠實守信,以獲得當事人的信任,甚至博得當事人的尊重。

第二,堅持合理收費。我們確實聽到過天價代理費的實例,説心裏話,也很羨慕。但是擺在眼前的現實是,觸犯法律的人大多還是普通民眾。很多人還是因為貧窮才觸犯了法律。所以,也只好把天價代理費先放一放了。當然我提到的合理收費並不一定就不是天價代理費,我所要堅持的是代理費的基礎是律師的工作量、辯護效果和律師在辦案中的作用。但是這裏面其實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當事人或委託人其實是不會過多考慮律師的工作量和律師在辦案中的作用,而僅僅會考慮辯護的效果。所以如果因為工作量多而多收費,我想沒有一個委託人會同意的。所以律師口中的合理收費還是挺難實現的。但是我並不準備妥協,因為案件的結果並不是律師一方決定的。所以就會出現即使律師盡了最大努力,辯護的效果仍然不好,而作為律師,我會在收費的時候就告知委託人上述情況,那麼大概率的案件可能就無法代理。但是我並不打算改變我的初衷,原因有二,一是對於預判辯護效果不好的案件,我自然不會收費太多,這就是上文提到的誠信辦案。二是對於預判可以發揮作用,以及工作量很大的案件,作為律師當然要考慮性價比的問題,收費高才是符合市場規律的行為。

第三,堅持有效辯護。有效辯護其實是個專業方面的問題,在給實習律師授課的時候,我主講的的課程就是《公訴人眼中的有效辯護》。我理解的“有效辯護”就是要讓檢察官和法官對於律師辯護的內容“願意看,看的進,能採納”難麼其中對於專業要求的高度自不必多言。

堅持誠信辦案、合理收費、有效辯護,説起來簡單,但是同時做到這三點,其實是很困難的。因為對於誠信問題來説,當事方不信任律師很多時候並不是律師造成的,它也並不以律師如何努力為標準。將工作量和律師在辦案中的作用作為收費的依據,並不會獲得當事方的理解。而對於有效辯護而言,我既然是以檢察官、法官的角度來界定“有效辯護”,那就一定要面對當事方對“有效辯護”不同理解帶來的質疑,甚至是責難。想想這樣的處境,我自己的也會有頭皮發麻的感覺。

我想起了做檢察官時常説的這樣一句話:“守得住清貧、耐得住寂寞”。這話是要求檢察官要清正廉潔、兩袖清風。我想堅持誠信辦案、合理收費、有效辯護,可能也得要求我“守得住清貧、耐得住寂寞”要面對可能沒有案子可辦,可能沒有錢可賺,可能沒有人理解的尷尬局面、但是正像有人提到的,律師的工作其實提供的是一種服務,那麼我想,伴隨高品質的服務的可能就是清貧和寂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