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銷監護權的媽媽,她們做了什麼?
今年四月,江蘇南通的一個案件引起社會的關注:
2011年8月,12歲女孩佳佳在4歲時因父母離異,隨媽媽楊某生活。楊某盼女成鳳心切,佳佳學習稍令她不滿意,動輒打罵、輕輒體罰。
2018年起,外婆發現佳佳的臉上、身上經常出現各種傷痕。
2020年4月,因背課文沒達到要求,佳佳面部、額頭都腫了起來,外婆找到社區,在社區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報了警。
2021年1月20日,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禁止楊某對佳佳實施家庭暴力。
2021年3月、4月,楊某仍因女兒未能完成其佈置的“提升作業”,兩次用燒熱的鍋鏟將佳佳燙傷,佳佳外婆向法院申請撤銷母親和佳佳生父監護人資格。
2021年4月20日,法院作出判決,撤銷母親楊某的監護權,指定外婆為監護人。
楊某對孩子施加過大的壓力讓孩子不堪重負,最終自己被撤銷監護權,還讓孩子受到需要用一生去治癒的心靈傷害。
經此案件,許多網友才發現監護權是可以被撤銷的,一時間網上關於監護權的話題熱烈了起來。
1、什麼是監護權?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是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
2、什麼情形下可以撤銷監護權?
根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監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決撤銷監護權: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3、如何申請撤銷監護權
①申請主體:
下列主體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3)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4)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上述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②申請材料:
(1)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願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併提交。
(2)有關單位和人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出具相關案件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基本材料或者書面説明。
(3)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為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從上訴這起案件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越來越嚴格,對於監護權的歸屬把控始終圍繞孩子的合法利益來判決。
孩子並非個人私產,虐待兒童同樣不是誰的“家務事”。保護未成年人,需要激活的依然是社會的每一份力量,對他們多一分關注、多一點敏感,是我們每個成年人應擔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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