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爸爸媽媽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監護人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國家法律概念當中比較重要的,這是因為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來説是非常重要的,它主要是兼顧未成年人的一些教育以及生活的一些狀況,因此很多人,對這個問題都想要了解一下,監護人爸爸媽媽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監護人爸爸媽媽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爸爸媽媽誰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都是第一監護人。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慮,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劃、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
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
首先在這裏小編需要向大家解釋清楚的是,監護人在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當中,並沒有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的區別,也就是説對於未成年子女,爸爸媽媽都是他們的監護人,並不存在着順序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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