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有些財產沒有進行分割,還能進行分割嗎?
夫妻雙方原本是生活中關係最為緊密的人之一,但是當感情走到盡頭時,分開未必不是一種好的選擇。離婚後,如果發現此前有些財產尚未分割,依然是可以選擇重新分割的。
一、財產協議中未約定清楚財產如何分割
在婚姻關係中,可能一方對另一方的收入財產狀況並不能完全知悉,或者簽署離婚協議時忘記把所有的共同財產都寫進去分割。離婚後,未分得該財產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如果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確實屬於離婚時未涉及到的共同財產,那麼會依法對該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雙方在離婚協議裏已經對全部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事後其中一方反悔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是,如果該方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這份協議是在對方的欺詐、脅迫下籤署的,法院一般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一方隱匿、轉移共同財產
在離婚前或者離婚訴訟過程中,一方可能有隱藏、轉移或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但是另一方沒有發現,那麼當然也就無法對此進行分割。在離婚後,如果一方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並且主張對方少分或者不分該財產,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發現對方存在這些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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