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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構成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

如何確定構成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

一、如何確定構成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

構成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的條件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認定有哪些?

(一)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的差別,後罪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真實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後加以變造、買賣的,或毀滅買賣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應當如何定罪?由於行為人先後觸犯兩種犯罪,而兩者犯罪又具有牽連關係,因此應按牽連犯的原則論處。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主要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對象是一定的公私財物;

(3)犯罪目的不同,後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佔有或毀壞公私財物。如果行為人意欲盜竊、搶奪公私財物,但竊取、奪取的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同時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後予以毀滅、買賣或加以變造的,應當以盜竊罪、搶奪罪與本罪或與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進行並罰。

(三)本罪與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是國家武裝部隊的信譽和正常管理活動。

(2)侵犯的對象不同,後罪侵犯的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

綜合上面所説的,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是擾亂了我國對印章管理的秩序,同時也觸犯我國的刑事法條,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是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執法人員在認定犯罪時也會從各個要件來進行確定,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