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陷阱五花八門,影視詐騙花樣多
影視行業發展得越來越好了,特別是一部電影大火之後,很多人紛紛借勢點火,一些不法分子的身影,打着影視投資有着收益高、週期短等優勢。加上現在國家政策的支持,門檻降低,這無疑是讓影視行業更加火熱,很多人不分青紅皂白的就參與進來,結果卻大失所望,因為他們參與的並不是真正的影視投資!
案情回放
2019年,楊某通過微信羣瞭解到,某公司正在眾籌拍攝影片,於2019年4月24日簽訂《電影<xxxx>版券投資合同書》(簡稱《投資合同》),楊某在簽署合同前一天,通過銀行轉帳的形式向某公司轉賬投資款20萬元。該購買合同約定影片製作成本總額為2億元;投資款將依法用於投入製作;電影未能在製作完成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公映,楊某可選擇如下方式處理:回購或換投;該影片製作時間為2019年;違約方在賠償守約方損失及合理費用後,仍應支付違約金。
楊某認為,約定時間內影片仍未能製作完成,也未曾在院線、網播渠道進行宣傳乃至上映,且存在某公司合同聯繫人無法聯繫、投資款用途未公示、公眾號涉嫌欺詐被封、某公司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情形,應當視為某公司以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不可能履行合同內容,其行為已經構成預期違約。楊某為實現自身債權,委託我所律師,2021年4月2日,依法通知某公司單方解除了案涉合同。
案件要點
2019年4月23日,委託人向被告公司轉賬支付20萬元。次日,被告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委託人簽訂《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就購買電影《xxxx》版券事宜(暫定名,片名變更不影響合同有效性)約定如下:電影製作成本為2億元整;製片方及版權所有人聯合承諾,如因製片方原因導致《xxxx》未在製作完成之日起18個月內公映,乙方可選擇要求製片方及版權所有人按投資人分紅份額等價回購;電影版券為電影版券所有人特別授權電影版權衍生產品;電影製作完成時間為2019年;電影VIP版券單價為10萬元/張,普通版券1萬元/張;乙方購買VIP版券2張,總金額20萬元;違反本合同任一方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賠償守約方損失及支付守約方產生的合理費用。在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後,仍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乙方購買款的50%、合理費用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利息損失、訴訟費……律師費等合理維權開支。
委託人主張電影《xxxx》因製片方原因至今未上映,本案起訴前,委託人主張其曾通過被告公司的微信公眾號“XX傳媒”掃碼添加了兩個微信客服賬號,並分別於2021年4月2日、2021年5月12日聯繫兩個客服微信號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其中一個客服已於2021年5月12日承諾“等公司資金到會按照您合同的金額退的,公司已經表明不會不管的”。被告公司的微信公眾號“xx傳媒”現已因“涉嫌欺詐”被停用和查封。
法院判決
被告公司與楊某簽訂的《投資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投資合同》約定案涉電影應於2019年製作完成,若未在製作完成之日起18個月內公映,乙方可選擇回購。根據上述約定,案涉電影至遲應於2021年6月30日前公映,但至今未上映,且被告公司亦未出庭予以合理解釋。結合原告提交的要求被告公司微信公眾號截圖內容、楊某與兩個客服微信號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證明被告公司曾同意解除合同、退還投資款。故楊某要求返還投資款2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投資合同》明確約定被告公司應於2019年將案涉電影拍攝完成,但被告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電影已完成,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現楊某主張被告公司違約,要求其支付購買款的50%的違約金,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北京某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楊某返還投資款20萬元;被告北京某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楊某違約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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