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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取消行程,旅行社造成損失擴大部分應由旅行社承擔

因疫情取消行程 旅行社造成損失擴大部分應由旅行社承擔

因疫情取消行程 旅行社造成損失擴大部分應由旅行社承擔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10日,遊客王女士在某旅行社預訂了1月31日赴日本旅遊團,團費共計7250元。1月24日,因疫情原因,王女士向旅行社提出取消行程,但旅行社一直未予回覆。2月初,王女士再次聯繫旅行社要求退費,旅行社告知只能退機票款2500元,其餘費用已經實際支付給地接社,地接社不予退還,依據法律規定應予以扣除。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初次調解中,旅行社主張除退還機票款2500元外,其餘費用已實際發生且不可退還,故依據法律規定扣除合情合理,並提供了與地接社訂單,與航空公司合同、支付憑證、溝通記錄等證據,並自願再增加500元,共同意退款3000元。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再次調解中,認真核實了旅行社提供的證據,發現王女士於1月24日向旅行社提出取消行程,但旅行社與地接社溝通記錄取消的時間為1月28日。根據旅行社和地接社的確認單約定,如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天之內取消行程,地接社將收取服務費為團費的70%;如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3天取消行程,地接社將收取服務費為團費的100%。根據遊客取消日期顯示,如果旅行社接到遊客取消行程後立即與地接社取得聯繫,地接社應收取團費的70%作為服務費,但因旅行社怠於通知地接社,延期取消行程導致地接社收取了團費的100%作為服務費,因此30%差額部分是旅行社原因導致的擴大損失,應由旅行社承擔。在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調解下,雙方各讓一步,旅行社同意退還4000元,雙方達成和解。

【律師解讀】

根據《旅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疫情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應認定為不可抗力的情形,旅行社和旅遊者均有權在行前要求解除合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應依據法律規定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剩餘款項退還。但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後,旅行社應盡到及時通知地接社及履行輔助人的義務,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就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就本案例來説,遊客1月24日明確通知旅行社取消行程,但因旅行社未盡到向地接社及時通知取消的義務,導致地接服務費損失30%屬於擴大部分,應由旅行社自行承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