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真的不等於沒事了,切莫有不切實際的想法
重要的事情先説三遍:
取保候審不等於會判緩刑,更不等於不起訴和公安撤銷案件!
取保候審不等於會判緩刑,更不等於不起訴和公安撤銷案件!
取保候審不等於會判緩刑,更不等於不起訴和公安撤銷案件!
因疫情管控看守所收押難,以及檢察院貫徹審前羈押率政策的影響,刑事案件嫌疑人在審判之前被取保候審的比例大大增加。很多當事人有一種錯誤的認識,以為取保候審就沒事了,或者認為能取保候審肯定能判緩刑。實際上,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的,絕大多數都還是要起訴至法院判刑的,且法院未必判緩刑。但前期給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就會有些當事人對自己案件產生錯誤的判斷,以及不切實際的訴求。
筆者在今年的工作中,見過部分檢察院對一些法定刑為3年以上、5年以上、甚至7年以上,且沒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減輕處罰情節的嫌疑人不予批捕。但基於其案件案情,回頭起訴時又對嫌疑人提出了判處實刑的量刑建議。筆者接受諮詢的案件裏,曾有過一件檢察院不予批捕,但起訴時量刑建議判6年,當事人找過了諮詢問能否爭取緩刑?筆者瞭解過案情後,指控罪名的法定刑就是5-10年,且沒有減輕處罰情節,還有一個前科(不是累犯),明確表示受訴法院對其案涉罪名原則上不給緩刑,金額小的都有判幾個月實刑。筆者從專業上判斷該案有一定機會爭取從犯減輕處罰,但就這個案件金額以及有前科的不良記錄,就沒辦法爭取緩刑。當事人聽了後就沒有再繼續接觸下去,表示只願意找能幫其爭取緩刑的律師辯護。筆者認為,這就是典型的對案件有錯誤判斷和不切實際訴求。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是否取保候審,或檢察院對呈捕的案件,並非以罪與非罪為標準決定是否逮捕,法律只規定對於罪行嚴重(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或可能有其他惡劣影響的應當逮捕,言下之意對於一些罪行較輕沒有羈押必要的可以取保候審或不予批捕。司法實踐中,對於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或檢察院不批捕的,多數就是屬於公安機關、檢察院認為涉嫌犯罪,但罪行較輕可不予羈押,少數才是認為不是犯罪行為或是證據不足的。
公安機關、檢察院認為罪行較輕沒有羈押必要的,雖然給予取保候審,但偵查機關後續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檢察院經審查起訴後,除對極少數人以罪行較輕等理由作出不起訴決定外,絕大多數都是要起訴至法院判刑的,嫌疑人是有較大機會可以爭取到被判處緩刑的,不過也有部分被告人最終被法院判處實刑,並重新收押至看守所。筆者之前撰寫文章,統計了2022年來的廣州地區的部分裁判數據,有20%的取保候審的被告人被法院判處了實刑,有些是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也有些只是判處幾個月刑罰,但法院依舊不願意適用緩刑的。
本文作者系鄧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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