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歷經千辛萬苦!周君紅律師將團伙詐騙罪成功辯護為非法經營罪,當事人獲法院輕判,分享辯護經過


     這是一起我於去年在山西省臨汾市辦理的重大複雜型團伙詐騙案,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我曾寫過兩篇文章,分別是周君紅律師:足不出所,我成功實現了跨省異地閲卷(內附操作方式)》、《周君紅律師:疫情期間,我那艱難的異地案件遠程視頻會見經歷》。現該案已辦結,當事人由涉嫌的重罪名詐騙罪最終被定性為輕罪名非法經營罪,被法院判處一年四個月的實報實銷從輕處罰刑期,早已恢復人身自由。此次撰文,旨在分享我辦理該案過程中的全部辯護經過,供有興趣的讀者朋友參閲。

            一、偵查階段的辯護經過

歷經千辛萬苦!周君紅律師將團伙詐騙罪成功辯護為非法經營罪,當事人獲法院輕判,分享辯護經過
      2019年9月24日,Z女士通過網絡聯繫到我,説她的丈夫章某在深圳某公司上班期間因為涉嫌詐騙罪於2019年9月6日被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公安局抓走了,因瞭解我有辦理過詐騙罪的成功經驗,Z女士決定委託我作為她丈夫的辯護律師。隨後,Z女士發給我一鏈接,告訴我她丈夫的該起案件還被媒體報道了。

    通過查看這篇由法制日報報道的新聞,我發現這不是一起簡單的詐騙罪案件。於是,在接受Z女士的委託後,我第一時間乘坐飛機從深圳前往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辦理該案。

臨汾市堯都區看守所 2019年9月25日上午到達臨汾後,我先是去羈押當事人的堯都區看守所會見了章某。第一次會見,我和章某談了兩個多小時。章某重點講述,他在一家做期貨居間的公司擔任副講師,主要是為在正規期貨平台已開户的客户講解期貨交易行情,每個月領取一定固定工資。被抓後,他才知道公司是因為做50etf期權而涉嫌詐騙。在職期間,他本人沒有給客户講解過50etf期權,他也不瞭解50etf期權。所以,他認為自己不構成詐騙罪,希望律師能為他申請取保候審 在會見完章某後,我立即通過網絡查詢其所在公司的經營信息。資料顯示,該公司確實是一家股票、期貨的居間公司。於是,我依據章某所陳述的案情,在酒店連夜撰寫了《取保候審申請書》,並準備好相關材料。


第二天一早,我打車前往臨汾市堯都區公安局為章某申請取保候審,並向該案的承辦民警當面闡述了我的法律意見。辦案民警的第一句話是,章某不老實,説章某以講師身份誘導客户去虛擬的期權平台交易,現有證據能夠指證章某有參與公司經營50ETF期權業務,取保候審是不會批准的。此外,民警還告知,該案總共刑拘了12個人,公司的另兩個實際控制人將被列為網逃。我問,目前交易平台是否已證實是虛擬的?民警則以案件還在偵查為由,未再透露更多案情。離開之前,我與承辦民警互換了聯繫方式。
“章某不老實?”難道章某沒有和我説實話嗎?帶着這個疑問,我在第二天又前往看守所會見章某。在這次會見中,章某依然否認他有參與公司經營的50etf期權業務,還跟我説,這次被抓的人員中,他只和其中的郭某認識,其他人都不認識,他認為自己是被冤的,懇求律師一定要給他做無罪辯護。看章某如此堅定,我想他可能真是被冤的。於是,在離開臨汾之前,我再次找到辦案警官進行溝通,旨在希望公安機關不要向檢察院提請批捕,能夠為章某辦理取保候審。同時,我向臨汾市堯都區公安局遞交了《建議對章某涉嫌詐騙罪一案不予呈請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書》。這一次,民警未置可否,只説是否向檢察院提請批捕,讓我等通知。

從山西回到深圳後,我未等來章某被取保的通知,而是得知案件將由臨汾市堯都區公安局移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捕。於是,根據章某陳述的案情,我再次撰寫了關於章某不構成詐騙罪,建議檢察院對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書。並收集了對章某有利的相關證據材料。



2019年10月11日,我第二次從深圳飛往山西臨汾辦理該案。依照辦案習慣,到達山西臨汾後,我先去看守所會見了章某,就該案移送批捕的情況,以及我對該案的看法,與撰寫的法律意見書與章某進行了交流,章某認可我的意見,並再次陳述他沒有參與過公司經營的50etf期權業務。2019年10月12日上午,我將準備好的法律意見及相關材料交到了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並與承辦該案的檢察官進行了溝通交流,懇請檢察院能夠不批捕章某。當天下午,我再次前往看守所就案件與檢察官的溝通情況告知章某,並告知他作為當事人在審查批捕階段所享有的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019年10月17日,也就是該案審查批捕期限的最後一天,我上午聯繫檢察院,獲知該案還沒有作出批捕決定。心想,章某很有可能不被批捕。但在沒有得到確切消息之前,越是關鍵時候,我越是緊張。於是,到了下午,我再次致電檢察院瞭解批捕情況,這一次很神奇,檢察院的電話要麼佔線,要麼無人接聽。而此時,章某家屬也在一遍遍地催問我案件批捕情況。不得已,我只好不斷地打檢察院的電話。非常遺憾地是,直到下午6點鐘均未打通。此時,我想到了該案的承辦民警。於是,我立即給民警發了手機信息向他詢問案件進展,獲知檢察院在下午已作出了批捕章某的決定,其他11名同案犯也全部被批捕。



一瞬間,我彷彿被人澆了一盆冷水,全身涼透了。但還是不忘把批捕消息告知章某妻子Z女士。她在電話那頭不斷地問我,為什麼檢察院會批捕他?我也想知道檢察院為什麼會批捕他?帶着失望的情緒,接下來的幾天裏,我查找了與章某案件類似的裁判案例,再次研究了相關法律規定。為了瞭解章某被批捕的原因。2019年10月30日,我第三次出差山西臨汾市。這一次,我先去了檢察院,找到了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向其瞭解作出批捕決定的原由。檢察官回覆,現有證據材料能夠證實章某有參與公司經營的50ETF期權業務。至於是什麼證據,檢察官沒有告知。第二天上午,我又去了看守所會見章某,就案件批捕情況與章某作了溝通交流。章某堅決認為是檢察院對他進行了錯誤批捕,希望律師能為他繼續申請取保候審。對於律師來説,最難辦的案件莫過於當事人不承認辦案機關有證據證明的事實。

為了不辱使命,在章某被批捕一個月後,我再次飛往山西臨汾。根據法律規定,我一邊向檢察院提出就章某案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一邊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繼續為章某作無罪辯護。很遺憾,取保又未獲批准。此時,當事人章某以及家屬對律師屢次未能成功取保已明顯表現出失望、不滿的情緒。他們再次希望案件移送檢察院後,當事人能取保出來。此時,我內心壓力亦很大。畢竟,作為律師,能做的我已經做了。萬一,案件移送檢察院後,又未能成功取保呢?家屬與當事人會不會認為律師工作不力?但律師決定不了有利於當事人的案件結果,只能竭盡全力去爭取。
   二、審查起訴階段辯護經過
由於該案重大複雜,又恰遇全國突發新冠疫情,導致案件在偵查階段幾次被延長偵查,直到2020年2月底公安才將該案移送至檢察院。此時,章某已在看守所羈押了5個多月了。案件移送檢察院後,由於當時疫情十分嚴峻,從深圳前往山西臨汾諸多不便,且當地看守所已暫停律師會見服務。於是,我想着先閲卷再説。之後,通過多方溝通協調,最終實現了遠程異地閲卷,這也是我執業以來,第一次實現遠程異地閲卷。如前所説,我當時還專門撰寫了一篇周君紅律師:足不出所,我成功實現了跨省異地閲卷(內附操作方式)》的文章。

在收到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郵寄過來的卷宗光盤後,我反覆查閲了卷宗材料。章某的訊問筆錄確實屢次否認有參與公司經營的50ETF期權業務,但其中有多個證人指控他作為講師,有參與講解公司經營的50ETF期權,並非如章某所説的只有同案犯郭某認識他。此外,通過卷宗材料,我瞭解到更多詳盡的案情,該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是做股票、期貨居間服務,但偏偏在案發前幾個月有做過幾次期權業務。公安機關認為,嫌疑人章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分析指導高額盈利的“講師”身份,誘騙被害人在“50etf ”期權平台頻繁交易,致使被害人的損失達200多萬元,騙取被害人上百萬元的交易手續費,嫌疑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詐騙罪。

根據《中國人民和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涉嫌的詐騙金額明顯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如果當事人被定為詐騙罪,即便按照從犯處理,若沒有其他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下,司法實務中恐少不了判處當事人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更重。所以,在仔細查閲卷宗材料後,我腦海中不斷冒出兩個疑問:一是,章某是否真如證人所説參與過50etf期權業務?二是,如果確有參與,那麼該行為是否就構成詐騙罪?倘若律師辯護觀點僅僅只是論述章某沒有參與50etf期權業務這個情節,已經無法説服檢察官,畢竟有多個同案犯指認,否則,章某不會被羈押至今。於是,此階段辯護,我決定改變突破口,重點論述即便章某確有參與50etf期權業務,其行為也不構成詐騙罪。因此,在向檢察院遞交的載有一萬多字的關於章某不構成詐騙罪,建議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意見書裏,我主要提出以下觀點:一是從章某主觀上是否明知公司經營的50etf期權行為系詐騙進行論述;二是從公司是否具備經營期權的資質上進行論述。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本案50etf期權屬於期貨的衍生品。又根據該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經營期貨業務須經得國務院批准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故,該公司是否具備經營50ETF期權業務的資質必須要查清,但目前卷宗內沒有相關證據材料顯示;三是論述客户交易的50ETF期權平台數據是否存在人為操縱、篡改、刪除等現象以及客户通過該平台投資交易的款項是否最終流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接的真實交易市場等情節均未查清。

如果客户的投資款項最終流入真實的交易市場,50ETF期權平台未存在人為操控的現象,那麼該公司即使沒有經營50ETF期權業務的資質,其行為也只是涉嫌非法經營罪,由於該公司不是以實施違法犯罪作為主要活動,則屬於非法經營罪的單位犯罪,而不是詐騙罪。故,因章某主觀上缺乏詐騙他人的故意,且其又非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因此,章某既不符合詐騙罪的起訴條件,亦不符合非法經營罪單位犯罪的起訴條件。

為了實現檢察院不起訴章某的辯護目標,我於2020年4月7日,攜帶上述法律意見書以及相關材料,再次隻身一人從深圳前往山西臨汾。這一次出差,我需要會見章某,以及向檢察官當面闡述我的法律意見。如前所説,因為疫情的原因,我不能在看守所當面會見章某,只能通過電腦設備進行遠程視頻會見。本以為實現遠程視頻會見會很順利,萬萬沒想在不斷來回奔波、溝通協調中,硬是花了我兩天時間才克服了重重阻礙見到了章某。真正驗證了那句話“在家千日好,出門萬事難”。事後,就該遠程視頻會見經歷,我專門撰寫了一篇周君紅律師:疫情期間,我那艱難的異地案件遠程視頻會見經歷》的文章。

在這次會見中,我與章某分享了我的辯護意見。他很認可我提出的關於公司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而非詐騙罪的法律意見。他希望能不被檢察院起訴。這同樣是我的希望。此次向檢察官當面陳述我的法律意見後,檢察院既沒有作出向法院起訴章某的決定,也沒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是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2020年5月中旬,該案經歷過一個月的補充偵查後,再次回到檢察院。然後,我及時向檢察院申請查閲了補充卷宗材料,發現公安此次補充的材料主要是關於被害人投資款項流入真實交易市場等證據。於是,我再次撰寫法律意見,認為本案不構成詐騙罪,建議檢察院對當事人作出不起訴決定。一般來説,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往往要窮盡兩次退查,該案也不例外。檢察院沒有對該案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而是選擇再次退回公安機關作第二次補充偵查。於是,案件在經歷過一個月的二次補充偵查後,2020年8月初,第三次回到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之後,我立即聯繫檢察官,查閲了二次補偵的材料。發現此次補偵的證據材料裏,公安有調取到當事人所在公司沒有經營期貨業務資質的書面函以及增加的部分被害人的報案材料等。通過查閲全部卷宗材料,我已斷定本案定性為詐騙罪與事實不符,且適用法律錯誤。當事人章某所在公司經營50etf期權業務的行為更符合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而不是詐騙罪。根據《中國人民和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所以,本案若是定性為非法經營罪,比起詐騙罪,結果自然有利於包括章某在內的全體當事人。於是,我再次撰寫法律意見書,論述該公司構成非法經營罪,而不是詐騙罪,因當事人章某不是該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員,也非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符合不起訴條件。

最終,檢察院同意將案件罪名由詐騙罪變更為非法經營罪,但不同意對章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並對章某等人作出判處有期徒刑1-2年的量刑建議。此時,當事人章某已被羈押了近1年。大概是覺得無罪已不可能,抑或是希望儘快恢復人身自由,不願案件繼續拖下去,2020年8月21日,包括當事人章某在內的12名被告人均選擇了認罪認罰。此時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工作總算完結。
  一審階段的辯護經過

2020年8月25日,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將案件起訴至堯都區人民法法,本以為法院會很快安排開庭,但沒想到後面更大的波折在等着我。

我本是期望這個案件能在2020年國慶節前開完庭,這樣通過庭審中的有效辯護,我就能有機會幫當事人爭取在國慶節前恢復人身自由,儘早回家歡度國慶。沒想到在九月初的時候,法院回覆,近期案件太多,法警不夠,需要等到國慶後才能安排開庭。當時感覺匪夷所思,什麼叫法警不夠?第一次聽到這種説法,後來才知道當時該法院正在如火如荼地審理掃黑除惡的案件,確實需要大量法警維護現場秩序。沒法,只好耐心等待。

 國慶過後,我又開始追問法院就該案件準備什麼時候開庭,法官回覆,檢察院那邊提出就本案增加新的起訴,兩個案件要合併審理,等新起訴的案件到了,才能安排開庭。具體是什麼案件需要合併審理?對方沒有回覆。我判斷應該是本案逃犯到案了。於是,我選擇和檢察官進行聯繫確認,獲知,確實是此前被列為網逃的該公司兩個實際控制人員投案自首了。好傢伙,投案還挺會抓住時機。案件罪名還未從詐騙罪變更為非經營罪之前一年多時間,沒見他們選擇自首,現在變更新的罪名起訴至法院了,來自首了。。。。 話説,在這之後,當事人章某的妻子Z女士還説,委託我做律師,感覺像是給他人做了嫁衣。言辭之間,流露出酸楚。其實,對於這種同案犯較多的案件,其中只要一個當事人的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得到司法機關的採納,其他當事人也會跟着羣體性受益,這是正常現象。所以,我覺得Z女士應該為她的選擇感到高興,她聘請的律師不但幫到了她的丈夫,也幫到了其他人。      既然逃犯已到案,選擇合併審理也沒問題。但是不能就此一直拖着從而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啊!若不是需要合併審理,本案定能在國慶節後安排開庭了,當事人也就有機會早點走出看守所。因為擔心合併審理導致案件繼續拖延,遲遲未能結案。2020年10月17日,我以當事人已認罪認罰,對其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性為由再次為章某申請取保,同時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旨在希望司法機關能在庭前將當事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很遺憾,這一次取保申請依然未獲批准。取保難,難於上青天。家屬很失望,我也很失望,家屬不理解,我也很無奈。

沒辦法,我只好一邊催促檢察院把新案件起訴至法院,一邊又不斷地催法院儘快安排開庭。我着急開庭的原因一方面是希望當事人儘早釋放,另一方面也是我個人的原因。因為我那時候懷孕快接近預產期了。我擔心法院再延遲開庭,我可能就參加不了庭審了。一天天地盼着,終於得到了案件將在2020年12月9日開庭的通知。算了下時間,離我預產期的時間就差半個多月。先生勸我最好是安排其他律師代開庭,我想着這個案件一年多以來都是我在跟蹤辦理,現在開庭是極其關鍵的時刻,讓新律師代開庭,不一定能夠取得好效果。所以,必須由我出庭。

那段時間,內心一邊祈禱不要提前分娩,一邊準備着開庭辯護工作。同時也做好了兩手準備,把產檢資料本隨身攜帶,倘若真的出差途中肚子發作,那就讓先生陪我在當地醫院生產,算是就地解決了。

幾乎每一天都掐着時間過日子,終於等到了2019年12月7日。一大早,先生和我一起乘坐出租車趕往深圳機場。到達機場後,順利取了登機牌,過了安檢,來到了候機處,安心等待排隊登機。終於輪到了我。安檢人員説,看你這肚子很大,問我多少周了。我以為對方是關心我,隨口一答,37周。話音剛落,檢票人員就把我拉到一旁,説他們公司有規定,孕婦超過35周就不允許登機了。我一聽恍然大悟。怪自己疏忽了。怎麼辦呢?只好放低姿態,和對方説,我是律師,有個很重要的案件馬上要開庭,懇求行個方便。但好説歹説對方就是不同意登機。那一刻,我嚴重感受到了作為孕婦所遭受到的社會歧視。


能怎麼辦?我已經沒有時間與精力跟對方理論了。既然不允許登機,只好冷靜下來,立即登陸手機app查看是否有能到達臨汾的高鐵票,很遺憾,沒有看到能在開庭之前趕到的高鐵票。我決定選擇其他航班試試。先生説,萬一別的航班也不同意登機怎麼辦?我説,我已經想不得那麼多了,只能碰碰運氣了,否則我就不能參加開庭了。最終,我在網上找到了一趟第二天一早從杭州蕭山轉機到臨汾的航班,雖然需要在機場過夜,但好在能夠在開庭之前趕到臨汾。於是,我立即訂購了晚上的新航班。

我和先生一直在深圳機場從中午坐等到晚上11點鐘。登機之前,我做好了矇混過關的準備工作,我把外套拖了,換了薄薄的秋衣,就是讓肚子看起來不那麼大。排隊登機的時候,我讓先生站在我前面,我左手推着行李箱,右手挽着脱下的外套,這樣順便把大肚子遮一遮,讓人不那麼注意。雖然檢票的時候內心免不了一陣緊張,但強作鎮定。終於,檢票人員沒有特意問我的肚子。步入機艙的時候,我忍不住一陣慶幸,第一關總算安全過了。先生説,別高興太早,還有下一關呢。是的,還有轉機那一關。

飛機到達杭州蕭山機場後,已是凌晨1點,離去臨汾的第二趟航班還有五六個小時,於是,先生在機場內找到了可以計時休息的太空艙。由於孕晚期,肚子大,太空艙又很小,沒法翻身,加上胎兒擠壓膀胱,我時刻不停地想上廁所。所以躺在太空艙內,我基本上是半睡半醒的狀態。


 早上六點鐘,我們立即起身,在機場洗手間內簡單洗漱後,立即趕乘第二趟航班。雖然杭州此時的天氣已很冷,但為了讓大肚子不那麼顯眼,我還是選擇穿了那件薄秋衣。最終,順利登機。這一次我真的是如釋重負,不擔心不能開庭了。到達臨汾後,我第一時間去堯都區看守所會見了章某。這一次,律師拿着七天內的核酸檢測報告、穿上防護服,就能面對面會見當事人。自上一次遠程視頻會見了章某之後,已幾個月沒見他了,此次見面他明顯有了些情緒,一直問我案件為什麼這麼晚才開庭?我先是把外面發生的事告知了他,後重點給他做了庭前輔導工作。章某説,希望刑期能夠實報實銷,即法院出了判決,人就能出來。這也是我的想法。我告訴他,我一定會盡力給他爭取,讓他早日回家。
2020年12月9日早上,先生陪我去了法庭。他坐在旁聽席。開庭的時候,公訴人宣讀了追加公司作為被告單位以及兩個投案自首的被告人在內的起訴書。並當庭提出要將包括我當事人章某在內的14名被告人調整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我一聽,瞬間憤怒起來。這個調整量刑建議此前並未告知過當事人與律師。已經協商好的認罪認罰量刑建議怎麼能不徵求當事人意見,隨意變更呢?如果決定緩刑,當初庭前我提出給辦取保的時候,檢察院就應該同意。現在多羈押了近三個月,有機會爭取實報實銷刑期了,突然來個緩刑,等於判決生效後,當事人還要接受2年的社區考驗期。
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很明顯,比起實報實銷的刑期,本案判處緩刑完全不利於當事人章某。於是,我當庭提出了抗議。之後,在庭審辯護環節,我根據法律規定,再次提出本案作為非法經營罪的單位犯罪,當事人章某不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法庭對其免於刑事處罰的意見。同時提出,倘若法庭對章某判處刑罰,也希望根據其主觀性質、涉案情節等判處其一年四個月的實報實銷刑期,而不是緩刑。本案庭審一直從早上9點鐘持續到下午6點鐘。這對於一個孕晚期孕婦來説,長時間坐着確實是一重大考驗。好在庭審過程中,法官全程支持辯護人發言,身體不適感倒也減緩不少。
庭審結束後,想到當事人章某在此前會見中説他腳冷,讓我給他買棉鞋。於是,我拉着先生在零下幾度的臨汾堯都區街道找了一圈又一圈,遺憾還是沒買到適合章某碼數的棉鞋。直到第二天上午在看守所旁邊的小賣部裏才買到,於是我先把棉鞋交給了看守所工作人員,後再次會見了章某。這也是我最後一次會見他。加上這一次會見,我總共會見了他十三次。這次會見主要就庭審情況聽取了他的意見。臨走的時候,章某和我説,剛才工作人員跟他講,看我挺着個大肚子,這麼冷的天還來見他,也挺不容易的。這是我辦理章某案件一年三個多月以來,第一次聽到他説的體諒律師的話,儘管這話還是工作人員講的,但他能再轉述給我聽,多少有那麼一點欣慰。受人之託,忠人之事,想想即便當事人對我的工作沒有感恩,我也得義不容辭竭盡全力將案件辦好。2020年12月20日,我收到了堯都區人民法院郵寄過來的判決書。該案14名被告人全部判處非法經營罪單位犯罪,除了兩個投案自首的被告人以外,其他12名被告人均判處一年零四個月實報實銷刑期。作為律師,我的辯護工作總算全部完結。
                 後 記 該案從接受委託到辦理完畢的一年零三個多月時間裏,我總共七次從深圳出差山西,會見當事人十餘次,撰寫法律意見達幾萬字,多次與辦案人員進行面談溝通。雖然未能在庭前為當事人爭取到取保候審,也沒有將案件做到不起訴,最後當事人也未能免於刑事處罰,但最終是克服了各種障礙,排除萬難,為當事人章某實現了從重罪名詐騙罪變更為輕罪名非法經營罪的有效辯護,使其很快恢復了人身自由。整個辯護過程,作為律師的我付出了百分百的心力,能夠做的,我都做了,能夠爭取的,我亦爭取了。對於辯護工作,我沒有遺憾。在此,我想感謝我的家人給予我工作上的理解。尤其是我的先生,一直以來對我的無條件信任與支持,才能讓我毫無後顧之憂地為當事人的案件全力以赴,讓我有機會去實現我的人生理想與執業追求。如果論成功,這裏有他的一半功勞。感謝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