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過緩刑還能再判緩刑嗎?
一、判緩刑是什麼意思
1、在我國,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適用緩刑的對象
(1)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説明,罪行比較輕微。判處重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二、判過緩刑還能再判緩刑嗎
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18週歲,懷孕的婦女,和以滿75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第一,犯罪情節較輕。第二,有悔罪表現。第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第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同時刑法第74條也做了禁止性規定,也就是説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不能夠適用緩刑的。綜合以上兩個法條來看,如果説不屬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同時符合刑法第72條緩刑的條件,即使説以前曾經被叛過緩刑,依然有可能再次被判處緩刑。
三、判緩刑有哪些影響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緩刑期滿後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但是在個人信息中依然會留下刑事處罰的記錄,也就是通常所説的案底,將會對以後政審的通過產生不利影響,在很多公司、企業錄用時候也會考慮相關因素。
《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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