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工作重大過失造成死亡

20169222時許,被告人李×在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公司×車間內,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在設備維修期間啟動設備機,造成維修人員劉×頭部被夾住受傷死亡。經鑑定,劉×符合顱腦損傷死亡。被告人李×後被傳喚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工作重大過失造成死亡

另查明,關於被害人劉×家屬的賠償事宜,被告人李×所在單位已賠償其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1450000元,在審理期間,經本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被告人李×再一次性賠償劉×家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00000元,並已實際履行,被害人劉×家屬對被告人李×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其供述、證人證言、北京市大興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處理意見函、調查報告、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死亡證明、照片、户籍證明、一次性工亡補助協議書、收據、營業執照、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被告人李×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足以認定。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一、代表李×對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願意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二、被告人李×認罪悔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三、系初犯;四、本案系過失犯罪;五、被告人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因素是案件發生的間接原因;六、被告人李×願意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綜上,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在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李×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與所在單位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李×表示諒解,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意見,予以採納。據此,對被告人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五百零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標籤:重大過失 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