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封存病歷的重要性
病歷資料是由醫療機構製作並保存的基礎性診療資料,其是認定醫療糾紛事實並明確最終責任的最重要證據,也是後續鑑定的重要依據。封存病歷的目的在於固定證據,防止醫務人員對病歷進行惡意修改,也就是所謂的“證據保全”。
依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之規定,患者有權查閲、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以及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病歷的全部資料。
而患者在發現問題或雙方出現糾紛後應當在第一時間進行病歷封存。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病歷按照規定完成後,再對後續完成部分進行封存。並且病歷封存應當由醫患雙方共同封存,無論是封存病歷還是啟封病歷,都應有醫患雙方共同參加進行。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依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醫療機構申請封存病歷時,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籤封病歷複製件。”
病歷封存後醫患雙方均不可自行拆開,即便是保存病歷的一方也只有保存的權限。因此,如果一方擅自拆開病歷,就會對封存件造成明顯的損害並且無法修復。因此封存件的封存方法亦應規範。應當將病歷複印件裝進封存袋後,將封存袋粘好,並在所有騎縫位置貼上封存專用封條紙,同時醫療機構在所有騎縫位置加蓋封存病歷專用章,患者在所有騎縫位置簽名。
封存病歷後,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提供封存病歷説明書。在説明書中詳細説明,封存病歷時間及具體內容,約定封存病歷的期限,闡明醫患雙方對封存件的真實性無疑義,同時告知患者封存件由醫療機構進行保存。
實際上,當出現較大醫療爭議時,及時封存病歷既可保障患者的權益不受侵害,也可為醫療機構排除隱患,避免由於病歷封存問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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