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院病歷保存時間有多長
一、一般醫院病歷保存時間
根據法律規定,病歷分為三種:
1、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30年,遺失或損壞均為院方責任;
2、在醫院建立檔案的門診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15 年;
3、由患者保存的門診病歷,包括化驗單、檢查單、掛號票根等,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二、醫院有沒有保存患者病例的義務
患者病歷是由院方保存。
按我國法律規定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住院病歷的管理有法律規定,應當在醫院保管,並提供查閲服務。
患者極其代理人或死亡患者的近親屬及代理人有權查詢。
醫院病歷主要分為了住院病歷與門診病歷,雖然有規定住院病歷至少保管30年,而門診病歷則至少保管15年,但針對以前的一些老病歷,但是保管機制尚未健全,那麼現在要想去翻查可能就比較困難,院方丟失、損毀了這些老病歷的情況也是很多,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小編認為並不能因此追究院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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