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正當使用的類型
商標正當使用是指競爭者以其本來意義使用某些已經成為他人商標權保護對象的標誌以描述自己的產品而不構成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除了純粹由臆造而來的商標之外,大部分的商標標誌在被用作商標之前總有着一定的原始意義,而這些商標標誌原本屬於公共領域。商標保護的本質不是對這種標誌本身的保護,也不是對這種標誌原始意義的保護,而是在於因使用而產生的後來含義也就是相關公眾對有關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的記憶與認識的保護(例如著名户外服飾品牌“始祖鳥”)。這種後來含義才是商標權利人因使用商標附加給商標標誌的,才是商標權利人能夠獨佔使用的對象,而商標權利人不能獨佔商標標誌原屬於公共領域的原始含義。
商標的正當使用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在美國被稱為經典正當使用(classical fair use),指在非商標意義上善意使用他人的具有描述性的商標標誌描述自己的商標或服務的商標使用;一種則稱為指示性合理使用(nominative fair use),是指在商標意義上使用他人的商標標誌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使用。兩者作侵犯商標權抗辯時的地位有所差異,經典正當使用是一種確定的抗辯,而指示性合理使用存在着導致混淆可能性而構成侵犯商標權,因而不是一種確定的抗辯。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款規定屬於經典正當使用。對於這種類型的商標正當使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04)中進行了規定,商標合理使用應當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使用出於善意;(2)不是作為商標使用;(3)使用只是為了説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4)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商標合理使用行為:(1)使用註冊商標中所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2)使用註冊商標中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性質、用途、質量、主要原料、種類及其他特徵的標誌的;(3)規範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及其字號的;(4)使用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5)其他可以認定為商標合理使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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