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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條款的效力認定

對於“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條款的效力認定

勞動合同解除協議中約定,本協議簽署後,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這樣的約定有效嗎?員工能反悔嗎?如果員工以後再主張勞動報酬或經濟補償金或其他費用,能得到支持嗎?

對於“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條款的效力認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意思自治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或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那麼這份協議就是有效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遵守並履行。

現實生活中,公司一味認為“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的約定能夠規避法律風險這樣就能一次性解決與員工之間的所有勞動糾紛,其實往往未必就能高枕無憂。因為雙方再其他任何勞動爭議”條款更側重於是對事實狀態的確認,繼而在此基礎上的一種定性,不足以以此認定是對勞動者自身享有的法定權益的一種放棄。如果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寫明的情況與事實狀態不符,或在勞動合同解除協議中未明確列明員工所享有的法定權益清單和法定補償標準公司又不能舉證已經向員工結清勞動報酬或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標準明顯低於法定標準的,或公司一直未依法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就此主張保護法定權益行為恰恰是存在糾紛和爭議的表現,員工該行為是無法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來譴責的。

“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的約定在一般情況下會被勞動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認可,員工在簽署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後再次向公司主張權益一般很難獲得支持。但是,實踐情況非常複雜,即使雙方約定了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實體審查後,發現員工的法定權益確實受到不法侵犯,勞動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將確認該約定無效,進而依法支持員工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