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關於主觀明知方面
【基本案情與分析】
2021年4月,戴某發朋友圈申辦貸款,陌生人聯繫其要求提供銀行卡刷流水即可。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仍按照其要求辦理“兩卡”,後將2張手機卡及配套9張銀行卡提供給對方,被對方操作用於接收非法資金且在銀行卡之間相互轉賬,其間,戴某按照上線要求偶爾配合刷臉。經查證,戴某的銀行卡接收非法資金143萬餘元,其中涉及電信詐騙案件10起,涉案金額達26.2萬元。案發後,戴某被抓並認罪認罰。最終,戴某因犯幫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本案中,戴某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獲利將“兩卡”提供給他人,其對所提供“兩卡”被用於轉移何種違法犯罪資金、是否是犯罪所得等持放任態度,至於刷臉是用於人臉識別還是轉賬並不關心,雖客觀上“兩卡”被用於接收電信詐騙犯罪所得,資金流入即詐騙既遂,但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應認定為幫信罪。
【類案總結】
幫信罪與掩隱罪的主觀方面均為明知,但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明知的內容不同,這需要從明知程度、犯罪對象、發生時間等方面進行判斷:
一是明知的程度。幫信罪的主觀明知是一種概括性明知,具有高度蓋然性,即行為人只知對方可能實施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對被幫助對象的犯罪手段、性質等都不明確,若明知上游犯罪實施某種具體犯罪行為仍提供幫助的,則可以犯罪的共犯論處;而掩隱罪主觀明知既可能是概括性明知,也可能是具體性明知,即明知轉移的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但對於具體是什麼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可以明知,也可以不明知。
二是犯罪對象。幫信罪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對象通常是上游犯罪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其犯罪對象不僅包括犯罪行為,還包括嚴重違法行為;而掩隱罪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針對的只能是上游犯罪所獲得的贓款贓物,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其犯罪對象僅針對犯罪行為。
三是發生時間。幫信罪發生在上游犯罪實施過程中,包括事前明知、事中明知和事後明知;而掩隱罪發生在上游犯罪既遂或者未遂但已階段性終結,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提供“兩卡”,限於被幫助對象成立犯罪的情形,是“事後的明知”。
關於客觀行為方面
【基本案情與分析】
2021年8月,付某在遊戲羣中發現提供銀行卡“跑分”刷流水可賺錢,即聯繫且提供1張手機卡及配套4張銀行卡給上線,在明知可能是賭博、詐騙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仍按照上游犯罪分子要求取現交給他們並獲利。經查證,付某提供銀行卡接收資金並取現共計27萬餘元,均系電信詐騙犯罪資金。案發後付某自動投案,主動退還違法所得並認罪認罰。最終,付某因犯掩隱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本案中付某明知提供“兩卡”用於接收非法資金,非法資金轉入後又積極多次取現並交給他們,幫助其實際佔有,其主觀上應明知接收的非法資金系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客觀上積極實施轉賬行為,應認定為掩隱罪。
【類案總結】
在客觀行為方面區分幫信罪或者掩隱罪的不同,應主要從行為表現、方式及違法程度入手:
一是行為表現。幫信罪行為人出於獲取報酬的動機參與,其直接目的是完成資金在網絡犯罪行為人的賬户和其他賬户之間支付結算,是一種被動狀態;而掩隱罪行為人在明知支付結算的是網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情況下,不僅收集、提供“兩卡”,而且通過轉賬行為使得有關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不同賬户之間轉移,行為積極。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提供“兩卡”並按照要求刷臉的行為認定,應結合行為人主被動狀態、接收刷臉次數等綜合評價認定,不能徑直適用掩隱罪。
二是行為方式。幫信罪的客觀行為主要表現為“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而掩隱罪需要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等行為,具體到“兩卡”犯罪中,主要是指代為轉賬、套現取現,或為配合他人轉賬、套現取現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協助解凍等幫助行為。
三是違法程度。幫信罪行為人一般並不參與實質的轉賬行為,對於所提供“兩卡”用於犯罪的性質、數額等持放任態度,其客觀違法性較小;而掩隱罪提供“兩卡”系其進一步實施轉賬行為的手段,兩者是手段與目的關係,根據牽連行為擇一重罪處罰的規定,應按目的行為從重處罰,且對於轉移資金的性質、犯罪數額等存在明確認知而故意為之,其客觀違法性更強。
區分幫信罪與掩隱罪的認定標準:
關於客觀行為方面
1.行為表現。幫信罪行為人完成資金的支付結算,是一種被動狀態;掩隱罪行為狀態積極。
2.行為方式。幫信罪客觀行為主要是“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掩隱罪客觀行為主要是“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等行為。
3.違法程度。幫信罪行為人客觀違法性較小;掩隱罪客觀違法性更強。
關於主觀明知方面
1.明知程度。幫信罪主觀明知是一種概括性明知,具有高度蓋然性;掩隱罪主觀明知既可能是概括性,也可能是具體性。
2.犯罪對象。幫信罪犯罪對象不僅包括犯罪行為,還包括嚴重違法行為;掩隱罪犯罪對象僅針對犯罪行為。
3.發生時間。幫信罪包括事前明知、事中明知和事後明知;掩隱罪是事後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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