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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效力認定的依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民間借貸合同效力認定的依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在法律關係上分類屬於借款合同關係,因此借貸雙方的行為效力是審查借貸關係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首先,民間借貸關係的自由性和合法性特徵決定了現行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關係的限制並不嚴格。而是讓當事人擁有較多的自主權利。《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這一條文確定了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再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於國家銀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間有息借貸的禁區。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1月頒佈的《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問題的批覆》,更是明確“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此,在認定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時,一般只要從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借款行為合法,即可以認定有效。

其次,借款合同生效問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由此,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即借貸合同的生效是以出借人給付錢款為前提條件的。實務中,按照民間借貸的習慣,也一般是先由出借人給付錢款,再由借款人開具借條

再次,注意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