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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交通等事故受害人成功索賠的關鍵之(一)——受害人在醫院治療必須注意的問題

一、發生工傷、交通等事故後,對方墊付醫療費的問題

工傷、交通等事故受害人成功索賠的關鍵之(一)——受害人在醫院治療必須注意的問題

1.用工方、侵權人應當積極配合處理,消極處理只能徒增雙方怨氣,甚至增加賠償款金額。

2.作為受害人來講,如果對方墊付醫療費,最好為侵權人出具借據,由受害人與醫院簽署相關手續。如果對方沒有墊付醫療費,最好自己先想辦法籌集費用進行治療,切不可因對方未墊付費用而在治療不足的情況下草率出院,影響後續的賠償費用。

3.在對方墊付醫療費的情況下,應該謹慎用錢。

4.受害人可反覆與對方協商,要求對方支付醫療費。

5.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受害人可通過交警部門讓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醫療費用。

6.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駕駛員或車主要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為保證金。一般交納保證金數額為0.5—5萬元。駕駛員或車主交納保證金後,受害人可以憑醫院的催款通知單等證明,向交警部門申請用保證金支付醫療費。

二、處理好與醫生的關係

處理好與醫生的關係是絕對必要的。關係處理得差,出院時很多內容醫生可能不會寫(如是否需要加強營養等),最後受損失的是自己。受害人要明白:不要把因事故受傷的怨憤發泄到您的醫生身上,醫生不是肇事司機和侵權人,而是幫助您的。

三、善用病歷本

法律規定病人所有的醫費都必須與病歷資料相符,否則不予賠償。所以,受害人每花一筆錢,都要保留好發票和相應的處方或病歷本。

四、出院時的注意事項

出院時應注意讓醫院對下列情況作出書面證明:

1.住院期間護理的基本情況,如護理天數、人數等。

2.出院後是否還需要護理。

3.出院後休息時間。

4.需要加強營養。

五、出院時需要複印或準備的資料

出院時侵權人或用人單位往往要病歷資料原件,受害人儘量拿原件,實在不行至少要留有複印件,並去醫院病歷資料管理科室加蓋公章。如不能拿到醫療費發票原件,則受害人一定要就自己所花費的醫療費讓醫院或對方出具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