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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和應對“霸王條款”

案件緣由

如何界定和應對“霸王條款”



一、某KTV在消費時,消費者每唱8首歌,就被強制推送一條商業廣告。雖然該廣告可以通過切歌的形式跳過,但該KTV的經營現場沒有任何相關提示。該KTV此舉涉及未經消費者同意強制推送商業廣告屬於違法行為,已被工商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二、舒適堡健身美容有限公司在出售公司健身卡的過程中,強制消費者簽訂一份《舒適堡健身美容中心客人守則及規定》協議。該協議中有大量的格式條款,單方面對消費者提出苛刻要求,對自身的責任與義務則隻字未提。比如“公司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對客户因意外受傷或財務損失不需負責”“無論何種原因,所有健身卡一經確認,客人不可要求退款”等。工商局表示,這種行為構成利用格式合同免除商家自身的責任與義務,而強制增加消費者的責任,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屬於“霸王條款”,依法責令其整改並進行行政處罰。



三、麥樂商場是一家新開業不久的百貨商場,為了搞商品促銷,做了許多有獎銷售、買一送一的活動。然而,當消費者發現這些被包裝的高大上的商品有質量問題,找商場退貨、換貨的時候,卻被工作人員拒絕,理由是“贈品不享受三包”“商品售出概不退還”。當消費者拿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條文時,商場表示自己並未違法,因為他們對於此次促銷活動擁有“最終解釋權”。



現身説法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經營者單方面制訂的,為了逃避或減免自身法定義務與責任的格式合同。這類格式合同的約定違反公平誠信原則,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般來説,霸王條款通常以聲明、通知、格式合同、告示等方式出現,擁有五大特徵。



第一,霸王條款減免甚至逃避了經營者自身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比如,某KTV就沒有做到讓消費者享受應有的知情權義務。第二,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自身權限。這一點在“本公司擁有活動最終解釋權”中最為典型,也是霸王條款最經典的一條。第三,經營者排除、剝奪消費者應有的權益。比如,麥樂商場剝奪消費者商品享受“三包”權益、享受商品退換的權益。第四,權利義務不對等,加重消費者責任。商家規定自己擁有對活動的最終解釋權,就相當於説明本活動條款對商家沒有任何約束力。第五,採用模糊條款。這也是經營者的慣用伎倆,採用模稜兩可的條款,出了問題怎麼解釋都行。



民法典》第49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也就是説,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附加的諸如“離開商場概不退換”“擁有最終解釋權”等均屬無效條款,不具有實際約束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只要經營者的聲明告示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均屬無效,當爭議發生時,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



讀法心得



《民法典》第498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但生活中的此類事情還是屢見不鮮。比如,購買書包時宣傳“買一送一”,結果送的是一支鉛筆。有些人碰到此類事件時,往往也認為“商家的活動當然是商家説了算”,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而不自知。



要想讓大家的消費環境更上一層樓,不僅需要向廣大消費者普及權益知識,也需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努力工作。


標籤:應對 界定 霸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