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專業離婚律師,夫妻約定若一方提出離婚房產歸對方有效嗎?
李曉娟律師之前講到過,夫妻在婚內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但如果以“提出離婚”或者“一方出軌”為條件,剝奪夫妻一方的財產權利,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有這樣一份離婚判決,帶大家一起看一下。
男女雙方2014年結婚,2015年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該協議簽訂之日起A房屋歸女方個人所有”,同時約定:“若女方提起離婚,A房屋歸男方所有。”
2016年,女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夫妻財產依法分割,房產歸原告所有。
男方答辯:同意離婚,財產依法分割,房產歸被告所有。
對此,法院是什麼態度呢?
法院觀點:
夫妻簽訂的該財產約定因違反了婚姻自由的規定,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法院認為,男女雙方婚後不注重感情的培養,不能相互理解、相互體諒,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要求離婚,男方同意,予以准許。
雙方於2015年7月12日訂立的協議書約定,如女方提出離婚將A房屋的所有權,此條規定違反了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規定,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約定,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故A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考慮到女方離婚後無房屋居住的實際情況,應從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判歸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房屋折價款19萬元。
婚姻律師建議:
在簽訂夫妻財產約定時,一定要注意,不要觸碰到無效條款,否則簽訂的財產協議就無法保障您的利益。比如,下面這些問題不要出現。
1、需要書面形式,口頭約定沒用,為了增強協議的效力,或者避免有些條款可撤銷,可以去公證處公證。
2、不要有限制婚姻自由的條款,就像本案這樣。“一方提出離婚視為放棄財產分割”,“一方提出離婚淨身出户”,“一方提出離婚某房產歸另一方所有”這些都是限制婚姻自由的條款。
3、婚內財產協議不要以離婚為前提,比如,“雙方離婚時按照此協議分割”。不加這句話協議還是有用的,一旦加上這句話,協議就廢掉了。
4、財產協議不要附條件,比如,“若一方出軌,則淨身出户”,“若一方出軌,則A房屋歸另一方所有”。這些條款一般也不會被法院支持。
以上這些問題都是李曉娟律師一再強調的,但生活中還是經常見到。建議在不知道怎麼簽訂財產協議才是對自己最大保護時,儘量諮詢專業婚姻律師或者委託專業婚姻律師代書,切不可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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