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簽字的債務,也可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是原告韓某與被告商某、紀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當事人陳述】
原告韓某訴稱:兩被告曾系夫妻關係,二人於2017年6月離婚。被告商某在2015年5月因創辦公司所需,從陳某處借去200萬元;於2014年11月從原告處借去200萬元,後陳某的200萬元債權轉讓給原告。2017年7月,經對賬,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0萬元,確定利息月利率一分。現有2019年被告商某的錄音兩段,認可160萬元的債務和按月息一分計付的利息。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一直未歸還。現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60萬元並支付該款自起訴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資金佔有期間的利息。
被告商某、紀某辯稱:2014年11月、2015年5月的兩筆借款被告予以認可,被告也認可原告與陳某之間的債權轉讓關係。但這400萬元的款項被告已歸還,分別於2015年6月歸還300萬元、10月還220萬元,本息已歸還,且還有剩餘。至於被告商某承認欠款160萬元,是因為2015年6月的300萬元是通過紀某操作歸還,平時紀某進行財務管理,2017年兩被告離婚時紀某沒有將300萬元的轉賬情況告訴被告商某,導致商某於離婚後產生了錯誤認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被告方認為不欠付原告任何款項。實際上從不當得利的角度還有多支付了。
【爭議焦點】
一、2015年6月被告商某賬户向原告賬户轉賬的300萬元是否應視為對本案借款的還款?
二、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分析】
關於爭議焦點一,300萬元轉賬不視作對本案借款的還款。理由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商某經對賬確認商某欠付原告160萬元的日期為2017年7月,而被告商某向原告轉賬的300萬元的日期為2015年6月,從時間節點考慮,商某2015年6月作出的欠付原告160萬元意思表示系最新的,更具有參照性,而該結算中並未將300萬元轉賬納入歸還範圍,則如本案再將先前發生的300萬元納入還款有悖於被告商某2015年6月作出的承諾;
(二)如300萬元轉賬視作就案涉借款的還款,因還款金額與本案實際借款金額並不對應,甚至還款金額超過借款本金及可預期的利息,這並不符合日常民間借貸的經驗法則;
(三)被告商某陳述由於家裏系被告紀某進行財務管理,紀某歸還300萬元的轉賬其並不知情,故2017年7月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但300萬元作為較大家庭財產支出且2015年6月300萬元轉賬發生時兩被告仍處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生活,並且該款項是從被告商某的帳號轉出,被告商某就該300萬元轉賬不知情的可能性並不大。
綜上,300萬元並不視為對本案借款的還款。
關於爭議焦點二,該筆借款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理由如下:
借款時期,兩被告仍系夫妻關係,借條雖僅被告商某一人簽字,但根據被告陳述當時家庭財產系由被告紀某管理,結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等可以證明該借款被告紀某系明知。在被告紀某就原告與被告商某之間的債務往來參與度極高的情況下,被告紀某未就該債務予以明確否認,故應視為紀某已對上述借款予以追認。
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出借人有權主張逾期利息,現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自起訴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判決】
商某、紀某共同歸還韓某借款本金160元並支付該款自20019年11月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資金佔有期間的利息損失,款限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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