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請向小三索賠
今日接連收到原配向小三索賠的法律諮詢,有感而發,事實上這個問題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一直就是一個爭議極大的問題。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起草過程中,幾經反覆,但在公佈的正式稿中還是刪除了“為解除婚外同居關係約定的補償”條文。
(2008年12月稿)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雙方以借款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主張另一方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5月稿)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一方因解除同居關係起訴要求支付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補償金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主張返還的除外
(2010年6月稿)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同居一方起訴要求支付該補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配偶者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向同居一方主張返還的除外。
(210年11月徵求意見稿)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在《婚姻法解釋(三)》起草制定過程中,受社會公眾關注度最高的就是有關婚外同居關係解除後財產如何處理的問題,正文刪除了這條。
社會現實中的婚外同居情況十分複雜,有些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而由於我國目前婚姻登記信息未能全國聯網且並不對個人查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對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況也普遍客觀存在。簡單的條文難以涵蓋如此複雜之問題,所以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需要進一步研究。
當時在任的最高院民一庭杜萬華庭長曾表態,在今後地司法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應堅持的基本原則是: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善良風俗;維護社會主義條件下婚姻家庭的穩定;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目前同案異判現象突出,期待儘早以案例指導制度加以統一。這種同案異判的情況兩年來仍在繼續,值得關注、亟待解決!”
附:上海楊浦區人民法院判例報道原文 豪擲百萬包“小三”妻子討還沒商量
法院判決贈與行為無效
2013年09月18日上海法治報A06:法治庭審記者 翟珺 通訊員 費敏蔚
原始鏈接:_
本報訊 一直以為被丈夫寵愛有加的金女士萬萬沒想到,丈夫居然揹着自己在外包養“小三”。更讓金女士吃驚的是,丈夫在與“小三”一起的三年多時間裏竟先後82次向“小三”轉賬達100餘萬元。近日,金女士以丈夫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自己的財產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三”返還100餘萬元。楊浦法院判決丈夫贈與行為無效,“小三”需全額返還上述錢款。
2003年11月,金女士與丈夫周先生登記結婚,婚後兩人生活幸福並育有一兒一女。2009年5月,周先生在朋友聚會時認識了當時還是上海戲劇學院學生的楊小姐,兩人隨即發展為情人關係。2009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間,周先生向楊小姐賬户轉賬82次,支付“生活費”共計100餘萬元。而金女士直到今年3月才發現兩人的不正當關係,對丈夫花費鉅款包養“小三”的行為更是大感震驚。憤怒的金女士遂將楊小姐告上法庭,認為丈夫的行為系擅自處分,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楊小姐取得上述財產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收取的100餘萬元“生活費”理應返還。
周先生在庭審中承認,確實未經金女士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楊小姐,並同意由楊小姐將全部款項直接返還給金女士。
楊小姐稱自己雖在2009年就和周先生在一起,但直到今年年初才知道周先生已婚,自己也是受害者。周先生轉賬給自己的錢款是兩人戀愛期間共同生活的開銷費用,並不是周先生對自己的贈與,自己從未從周先生處獲益,所以請求法院駁回金女士的訴請。
楊浦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先生向楊小姐交付錢款的行為屬贈與行為。周先生將大額錢款贈與楊小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經作為財產共有人的金女士的同意,嚴重損害了金女士的財產權益,且周先生的贈與行為系基於其在婚外與楊小姐之間的不當關係,有悖公序良俗,更有違公平,所以認定贈與行為無效,判決楊小姐將收取的100餘萬元返還金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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