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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合同糾紛官司多久結案

一、打合同糾紛官司多久結案

打合同糾紛官司多久結案

法院對審理合同糾紛民事案件的時間長短,要依據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的程序而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也就是説一般為6個月,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上級法院批准還可延長,且沒有期限。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一審後,如果不服判提出上訴,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對裁定的上訴,審理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二、合同糾紛處理存在什麼風險?

合同糾紛處理的環節,存在以下幾個主要風險:

1、未建立合同糾紛處理的有效機制,糾紛處理不當,導致單位利益受損;

2、未收集充分的對方違約行為的證據,導致單位在糾紛處理過程中處於舉證不力的地位;

3、為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能導致單位應享有的利益受損。

行政事業單位對於發生的合同糾紛,應當明確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及相關審批權限和處理責任,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批准,相關經辦人員不能做出實質性的答覆或承諾。

合同糾紛訴訟雖然屬於民事訴訟,但它與其他民事訴訟相比,又有其自己的特徵。合同糾紛訴訟的產生是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就權利義務關係發生了糾紛和爭議,如果不是因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發生糾紛和爭議,就不是合同糾紛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