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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原配告還是小三告

同居2W

一、重婚是原配告還是小三告

重婚是原配告還是小三告

都可以,一般情況下,只有受害者可以起訴,就是説原配或小三可以起訴。只有在案件非常嚴重的情況下,公安、檢查機關才會介入。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本案的情況,第三方並沒與男方登記結婚,不是婚姻關係的當事方,當然不是刑事自訴的主體,即第三方不能起訴。 這種情況是否構成重婚,在司法實踐中尚有爭議。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同居不算是法律意義上的結婚。但也有刑法專家認為,同居同樣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規定,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也應認定為重婚罪。

二、婚姻認定。

按照《民法典》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羣眾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説,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羣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於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於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後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徵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對於第二個要件“公開同居生活”,首先,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係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祕密的,則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最多隻能認定是通姦,而通姦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為重婚的。關於“同居生活”,則包含了更多的內容,因為正是由於雙方所構成的是一種“婚姻關係”,所以這種同居必須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適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

(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係的同居,則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

(2)雙方須有夫妻關係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係,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可以説,上述內容是認定“事實婚姻”的實質性要件。

婚姻的當事人在受到傷害時,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對這類婚姻重婚犯罪者進行相關的訴訟辦理。我國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對這類案件進行調查,確保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處罰這類違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