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向父母借款買房,婚後贈與配偶一半,出借方父母可否撤銷該贈與?
婚前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購買房屋並取得房屋所有權,婚後將配偶登記為房屋共有人的,該行為構成夫妻間贈與。出借人能否以贈與行為損害其債權為由要求撤銷贈與合同?
一
案情介紹
高某婚前向其父高某某借款160萬元,購買一套住房,登記於高某名下。2014年12月24日,高某與秦某登記結婚。2017年6月14日,秦某登記成為房屋的共同共有權人,該登記為無償行為。高某某認為上述登記行為損害了其債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撤銷高某將房屋產權份額贈與給秦某的行為並將房屋過户至高某名下。
二
爭議焦點
1、高某婚前債務是否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高某某提供的借款系高某婚前以自己名義所負個人債務,但是該款項用於購買涉案房屋,該房屋由高某、秦某共同居住使用,而且通過贈與行為,秦某已成為房屋的共同共有權人,上述事實足以證明高某對高某某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高某的贈與行為是否有效?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即在沒有進行公證登記前,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可隨時行使。本案中高某作為房屋的所有者,對涉案房屋享有處分權,其實施的贈與行為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已為秦某辦理完畢過户登記,故該贈與行為合法有效。
3、高某的父親高某某能否行使撤銷權?
高某某行使撤銷權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即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債權人享有合法債權、債務人向他人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放棄其到期債權、債權人的債權因債務人的無償轉讓財產行為受到損害、債權人的撤銷權未超過除斥期間。
本案中,高某承認購房款系向其父高某某所借,故高某某對高某享有合法債權;高某婚後將涉案房屋無償贈與其妻秦某,該行為導致高某責任財產的減少,對高某某債權之實現具有不利影響。但能否由此認定,高某某的訴求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立法目的呢?
債權人撤銷權的目的在於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只有當債務人的行為在結果上達到債務人清償能力的減少,造成其責任財產無法滿足債權的要求的程度,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條件才能滿足。
如前所述,因秦某接受了高某的贈與行為,高某的婚前個人債務也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涉案房屋仍為二人的責任財產,不存在責任財產減少的問題,該財產變動系夫妻內部財產變動,並不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因此,高某某無法行使撤銷權。
三
法院裁判
1、高某與秦某之間的房屋贈與合同及其履行並未對高某某造成損害,高某某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定成立條件,不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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