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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夫妻一方將共同房屋贈與他人對方能否要回

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夫妻一方將共同房屋贈與他人對方能否要回

原告陳某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被告張某文將一二三四號房屋贈與張某君的行為無效,並判決被告將房屋恢復登記到張某文名下;2.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張某文系夫妻關係,2003年3月10日登記結婚,結婚後共同購買位於北京市豐台區商品房,並於2010年9月辦理產權登記。因被告張某文家暴等原因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於2020年3月15日向豐台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張某文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將上述房屋私自贈與第三人張某君(與被告系父子關係),並辦理了房屋過户登記。

被告張某文無償將與原告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未告知並取得原告同意,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

被告張某文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主體不對,她起訴自己的兒子,我可以代理,但是她起訴她的兒子矛盾。合同無效與我沒有關係。贈與合同不是我出的合同。

第三人張某君與被告張某文意見一致。

 

法院查明

陳某玲和張某文系夫妻關係,於2003年3月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張某君。經調查,不動產登記資料顯示:1.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二號房屋、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三號房屋、位於北京市豐台區四號房屋,均顯示房屋所有權人是張某文,共有情況是單獨所有;

2020年12月4日,贈與人張某文和受贈人張某君(張某文代簽字)分別簽訂四份《不動產贈與合同》,內容均為:張某文擁有北京市豐台一二三四號不動產100%份額,張某文自願將自己持有的份額全部贈與張某君,張某文代張某君自願接受該不動產。在不動產登記詢問過程中,張某文均回答:申請登記的不動產均不是夫妻共有財產。上述四處不動產現均登記在張某君名下。

陳某玲主張上述四處不動產均屬於其和張某文的夫妻共同財產,而張某文在離婚訴訟中未經其同意將上述四處不動產贈與張某君,違反法律規定,惡意轉移財產,侵害其利益,故四份贈與合同均屬無效。張某文認可上述四份贈與合同真實性,認可上述四處不動產系其和陳某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但主張都是自己出資購買的,並主張之前雙方曾説過以後都要給兒子,其將上述四處不動產贈與給兒子張某君是陳某玲同意的。陳某玲主張其不知曉也不同意贈與的事。

 

裁判結果

一、張某文、張某君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將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二三四號房屋恢復登記到張某文名下;

二、駁回陳某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張某文和陳某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張某文取得涉案四處不動產的權屬,而雙方未舉證證明二人對婚後財產的歸屬有特別約定,故應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對該項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理應夫妻協商一致。張某文未舉證證明贈與張某君涉案不動產系經過陳某玲同意,陳某玲對此亦不認可,故法院對張某文的主張難以採信。

張某文的贈與行為,違反了法律關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應系無權處分。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陳某玲要求確認張某文和張某君簽訂的四份贈與合同無效,但是陳某玲未舉證證明贈與合同存在無效情形,故法院對陳某玲該項訴訟請求,難以支持。“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之規定,本案中,張某君未舉證證明其構成善意取得,故陳某玲有權追回,法院對陳某玲要求將涉案房屋恢復登記到張某文名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