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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交完費,託管所人去樓空?

託管所瞞着我搬家了?

剛交完費,託管所人去樓空?

我交的託管費怎麼辦?

説好的退費遲遲不到賬?

下面由律所律師代理的一則真實案件,來看一看是如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吧。

案情簡述

2020年11月底,劉某與某國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某國際日託中心會員合同》,並依據合同的約定向被申請人支付了12個月的託管費89212元。
然而某國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未通知劉某的情況下擅自搬家,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劉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仲裁庭認為

(一)關於本案合同的效力

鑑於被申請人未對本案合同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以及經仲裁庭當庭核對,本案合同原件與複印件一致,仲裁庭對本案合同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經庭審調查與核實、仲裁庭認為。本案合同系基於雙方當事人真實意願訂立,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有效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是仲裁庭判斷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

(二)關於本案合同的解除

申請人以其證據3“微信聊天截圖”主張,本案合同簽訂後,因被申請人擅自搬家致使本案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就本案合同的解除及退費事宜進行了協商。被申請人負責人於2021年3月16日通過微信明確表示同意解除本案合同並全額退費。故申請人主張本案合同已於2021年3月16日解除。

仲裁庭注意到,申請人證據3系2021年3月16日雙方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退款一事進行的溝通。其中申請人明確提出因本案合同完全未履行,故需要全額退款,被申請人明確表示全額退款沒有問題。

鑑於申請人證據3原件與複印件一致,在未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仲裁庭對申請人證據3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仲裁庭認為,儘管申請人證據3未直接有被申請人同意解除本案合同的表述,但雙方就全額退款達成的一致應為本案合同解除的後果。結合未有相反證據推翻被申請人已搬家的事實,仲裁庭對申請人關於本案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且雙方於2021年3月16日對解除本案合同已達成一致的主張不持異議。仲裁庭確認本案合同已於2021年3月16日解除。

律師評析

本案的證據是依據當事人與負責人的微信聊天記錄,記錄顯示,負責人同意全額退費,但是後續一直沒給退,通過仲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若是生活中權益遭受侵犯,一定要保存好證據,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案中當事人關於被申請人支付律師費的仲裁請求得到了支持。一般情況下,處理商事糾紛時,仲裁庭可以依據合同約定、仲裁規則的規定,在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複雜程度、當事人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有關因素的情形下合理支持由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律師費。然而民事訴訟中除了法定情形外,一般很難支持律師代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