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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住宅區樓房高空墜物誰管?

現在的樓房都很高的,因為現在的用地也有限,所以只能往高處建樓層,所以建築物也是越來越高,樓房高空墜物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對於高空墜物的責任認定一直是這類案件最複雜的內容,一般法律規定就是按照與案件有關聯的人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就可以免責的原則來認定責任。那麼關於樓房高空墜物誰管?

關於住宅區樓房高空墜物誰管?

一、樓房高空墜物誰管

高空墜物的損害賠償,由該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賠償。即如果是在業主户內墜落的,由業主賠償,在公用區域的設施墜落的,由物業賠償。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 償。《侵權責任法》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高樓墜物傷害案件應適用該條規定,屬於特殊侵權的民事糾紛案件,其責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應將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為被告。司法實踐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確的情形下是好解決的,也不會發生爭議;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法確定,本條適用上就遇到了困難。前述幾起案件,將二樓以上的全部住户列為被告,無論是原告起訴還是法院判決,都是不得已之舉。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或者確係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於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於舉證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麼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因此,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餘的舉證責任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

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怎樣的

樓房高空墜物誰管。對於一些私人物品高空墜物的,一般就由户主來承擔責任,但是現實生活中對於行為人是很難認定的,所以一般就按照無過錯免責的原則來認定,只要與這個案件有關聯的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不用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