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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問題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問題

父母去世,遺產問題往往困擾一些人,獨生子女按道理是沒有遺產糾紛的,但是與此同時遺產糾紛問題也會不同程度的出現,那麼獨生子女是否可以獲得繼承全部的父母遺產,那麼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問題有哪些?下面就和小編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瞭解一下情況吧。

一、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問題

1、獨生子女什麼情況下才能完全繼承父母的所有財產?提前立下遺囑就能確保子女全額繼承遺產

如果獨生子女想完全繼承父母的遺產,那麼遇到這樣的情況,要每個相關繼承人確認簽字放棄繼承權利後,房產才能順利由獨生子女繼承。或者獨生子女只能將其他所有的繼承人全部告上法庭,通過法院判決才能獲得全部的繼承權。這樣是非常麻煩的事情。

為了預防這樣的情況發生,最保險的方式就是立下公證遺囑,確認房產由子女繼承。在《繼承法》中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形式,而法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無遺囑時,按繼承順序,由繼承人繼承遺產。因此,先立下遺囑,能避免這些麻煩的產生。

作為父母的婚後共有財產,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必須由父母一起籤立。同時,最好有公證人現場進行公證,並全程錄音錄像留存憑證,以免以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2、獨生子女並非一定能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時,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假設其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先於父母去世,那麼房產的歸屬則毫無爭議屬於子女。但是若父親或母親比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更早去世,則情況就複雜得多。因為按照法定繼承關係,排在第一順序繼承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這也意味着,在祖孫三代關係中,一旦中間的父輩早逝,如父輩無立遺囑,祖輩也沒放棄繼承,那麼原屬於父輩的財產(房產)需均分給祖輩和孫輩。

假設是獨生子女要繼承父母婚後購買的房產,以父親一方為例,如果父親去世時尚有奶奶在世,父親還有2個兄弟,那麼在分配房產時,這套房產的1/2屬於母親,1/2則是父親的遺產。父親的1/2遺產中,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那麼母親獲得的房產份額為1/2 1/6=2/3,獨生子女獲得1/6,奶奶獲得1/6。若繼承時奶奶也去世,那麼其2個兄弟則按照第二順序平均分得奶奶名下的1/6房產,每人獲得1/12,以此類推。母親一方也是同理,若母親去世時尚有外公外婆在世,那麼財產分配還將更復雜。

二、國家規定遺產税有哪些分類

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開徵了遺產税,但是各國具體執行的遺產税制度有較大差別。總體來看,遺產

税制度大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1、總遺產税制

總遺產税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徵。其納税人是遺囑的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規定有起徵點,一般採用超額累進税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係和繼承的個人情況。其在表現形式上是”先税後分“。美國、英國、新西蘭、新加坡、台灣、等國家和地區都實行該遺產税制,香港也曾使用過該税制。

2、分遺產税制

又稱繼承税制,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分別進行課徵的税制,其納税人為遺產繼承人,形式上表現為”先分後税“,多采用超額累進税率,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分遺產税制

3、總分遺產税

總分遺產税,也稱混合遺產税,是將前面兩種税制相結合的一種遺產税制,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總遺產税,再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徵收分遺產税,表現形式是是“先總税後分再税”,兩税合徵,互補長短。

兼蓄了總遺產税和分遺產税兩種遺產税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徵税,使國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證。再視不同情況,有區別地對各繼承人徵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實。但總分遺產税也存在缺點是,對同一遺產徵收兩次税收,有重複徵税之嫌,使遺產税制複雜化。

根據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於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問題有哪些這個問題有了一個基本初步的瞭解了吧。獨生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能不能全部繼承,通過之前的立遺囑方式可以一定程度的解決這個問題,但是也不代表可以完全的繼承它,還需要根據規定繳納遺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