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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譜!離婚後發現撫養多年的兒子並非自己親生,該怎麼辦?

離譜!離婚後發現撫養多年的兒子並非自己親生,該怎麼辦?

離譜!離婚後發現撫養多年的兒子並非自己親生,該怎麼辦?

【案情簡介】

陳先生與施女士原系夫妻,兩人於2008年6月登記結婚,並於2012年3月生育一子小陳,後雙方因感情破裂於2016年12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當日,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其中關於子女撫養的約定為:兒子小陳隨男方陳先生共同生活,小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保險費均由男方陳先生承擔,直至兒子小陳年滿十八歲為止,年滿十八歲之後的費用由雙方另行協商。離婚後,陳先生一直盡心盡力照顧兒子小陳以彌補家庭的缺失,後陳先生在陪同兒子小陳看病時意外得知兒子小陳可能不是自己親生的,為證實懷疑,陳先生於2018年7月前往鑑定機構做親子鑑定,後親子鑑定結果為:排除陳先生為小陳的生物學父親。陳先生得知此結果後既傷心又生氣,隨即聯繫前妻討要説法,但前妻施女士態度冷漠,陳先生遂訴至法院要求施女士返還撫養費並賠償精神損失。那麼法院會如何審理此案呢?

【審判結果】

本案經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陳先生與施女士原系夫妻,婚後生育一子小陳,後夫妻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的約定為,小陳隨男方陳先生共同生活,撫養費均由男方陳先生承擔,兒子小陳年滿十八歲之後的費用由雙方另行協商。離婚後,陳先生做親子鑑定結果為排除陳先生為小陳的生物學父親。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有:1、施女士是否有過錯;2、撫養費如何賠償。首先,夫妻間負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夫妻雙方應彼此尊重,謹慎處理異性交友方式,妥善把控異性交往分寸。施女士在與陳先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關係致懷孕生子。雖施女士辯稱僅與其他異性在酒後有過一次性行為,對兒子小陳非陳先生之子其亦不知情;陳先生婚內出軌,對自己漠不關心,才心生鬱悶導致酒後意外,故陳先生才是婚姻的過錯方,自己並無過錯。但施女士作為行為能力正常的成年女性,應當知道自我保護,不受強迫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也應知道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可能導致懷孕的結果;更應清楚婚內與其他異性發生性關係是對婚姻的不忠,與發生關係的次數、時間無關。因此法院認定施女士在與陳先生的婚姻中負有過錯。

其次,陳先生、施女士系協議離婚,陳先生誤以為小陳是其親生子,故在離婚協議中與施女士約定由陳先生撫養小陳並獨自承擔小陳十八歲前的撫養費。現陳先生髮現小陳與其無血緣關係,其對小陳無撫養義務,因此陳先生要求施女士返還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結合陳先生的收入水平及孩子生活所需,參考上海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酌定陳先生為小陳支付的撫養費總額為30萬元。

最後,針對陳先生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施女士隱瞞婚內曾與他人發生關係,陳先生誤以為施女士所生之子為其親生,在離婚後獨自撫養實際與其無血緣關係的孩子多年,施女士的行為對陳先生造成了的極大的精神打擊,陳先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符合法律解釋精神,可予支持。具體金額,法院酌定為4萬元。

綜上所述,法院最終判決:1、施女士返還陳先生所支付的撫養費30萬元;2、施女士支付陳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

【律師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夫妻間相互忠實,是婚姻健康和諧的本質要素,既是法定義務,又是基本的道德要求。本案中,施女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並生育孩子,屬於違反夫妻間忠實義務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夫妻間的和諧關係並且侵犯了配偶陳先生的合法權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該條文中規定的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無過錯方均有權要求賠償。本案中,施女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係並生育子女,對陳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同時陳先生受欺騙撫養了非親生子女,代替孩子的親生父親履行了法定的撫養義務,孩子的生父和生母無法律上的原因獲利,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施女士構成不當得利。陳先生有權向前妻施女士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撫養費,法院最終判決施女士返還撫養費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均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