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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權峯親辦案例,李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獲緩刑

【涉嫌罪名】走私普通貨物罪

徐權峯親辦案例:李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獲緩刑

【公訴機關】安徽省H市人民檢察院

【審判機關】安徽省H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X、李X順

【辯護人】徐權峯律師、  儲博剛律師

【起訴書指控事實】

2015年10月,被告人李X在經營運輸業務中結識金X(已判決),在明知金X走私柴油在境內銷售的情況下,仍直接向其非法收購。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間,李X從金X處收購走私入境柴油1707.15噸,支付購油款XXX元,經H市海關計核,偷逃應繳税款XXX.86元。

期間,李X結識金X丈夫陳X(已判決),並出資40萬元夥同陳X等人購買一艘三無船舶,於2016年9月至12月期間多次前往附近海域購買無合法證明的柴油運回老家,由被告人李X轉賣牟利。經查,該團伙共走私柴油入境39航次10389噸。經W市海關計核,偷逃應繳税款238XXXX9908.95元。

被告人李X順受僱於被告人李X,其在明知李X非法收購走私柴油並銷售牟利的情況下,仍提供運輸幫助,自2016年4月開始,共計63次赴約定地點接油並運至李X指定的卸油地點。經H市海關計核,偷逃應繳税款XXX.62元。

被告人李X於2019年3月30日主動投案;被告人李X順於2017年5月14日被抓獲歸案,於2020年1月15日被H市中級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案件審理與辯護經過】

徐XX律師和儲博剛律師在案發後接受李X順及其家屬的委託為其辯護。經過多次談話、反覆閲卷,在審查起訴階段就認罪認罰事宜與檢察機關進行了多輪討論,最終檢察機關採納了徐XX律師的意見,將被告人李X順的運輸次數的認定從一百次減少至六十次。

徐XX律師認為:

一、被告人李X順在本案中僅有間接走私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量刑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1、本案中被告人李X順沒有收購、販賣行為,僅有幫助運輸的行為,且屬於《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間接走私行為。

2、根據走私犯罪的模式,涉及走私的核心行為可以劃分為“犯罪的發起”、“價格的決定”、“走私貨物種類數量的決策”、“與其他涉案人的聯繫”。根據李X順及李X的相關供述,可知:

(1)李X順涉案走私行為的發起,是李X結識他人購買油後銷售,與李X順無關。

(2)關於涉案貨物價格的決定,是李X直接與買家直接溝通,被告人李X順僅實施運輸這一行為。

(3)關於數量與種類的決策,涉及到走私普通貨物的價格與本案罪責的大小,李X交代由其決定,與李X順無關。

3、走私犯罪作為貪利型犯罪,參與走私犯罪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報酬或高額非法利潤,但本案中被告人李X順並未獲得高額回報,其僅為拿工資和勞務費的打工者,並不是非法利益的最大受益者,且未參與本案犯罪中的走私策劃、船隻租賃、合同簽訂、聯繫貨主和買家等流程,僅參與了運輸環節,實質上只是充當了幕後主使者的犯罪工具,僅起輔助作用,是典型的從犯。

二、被告人李X順不僅存在以上法定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還存在以下酌定從輕量刑的情節。

1、被告人李X順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自願認罪認罰。結合本案庭審,李X順當庭認罪認罰,並已出具《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態度誠懇,社會危險性小,在量刑時應依法予以考慮。

2、李X順是在W市海關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解除強制措施情況下,接受H市海關電話通知到案的,在接受電話詢問時如實供述了全部事實,包括當時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大部分的事實。因此,李X順雖不成立自首,但其情節要比坦白更甚,居於自首和坦白之間,在量刑時請法庭予以考慮。

3、被告人李X順系初犯,其已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在車子被追繳後,願意退贓認罰,主動向國家繳交相應金額的罰金並且配合辦案機關積極偵破案件,以求從輕、從寬處理,判處緩刑。

被告人李X順在其他被告人的組織、指揮下,未經深入思考,錯誤參與了共同走私,其內心極度後悔。被告人李X順在本案案發之前,一直是守法公民,未曾有過任何違法犯罪的行為系初犯,在案證據《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證實被告人李X順在案發前無違法犯罪記錄。

三、本案中對被告人李X順運油次數、運油重量、偷逃税額的認定,依據不足,證據不充分。

1、本案中現場查獲的次數只有一次,且查獲數量與每個被告人供述的噸數均不一致。據李X順交代,全部運輸的物品中一部分是油,一部分是化工,具體的運油次數由於時間久遠已經記不清了,但是當時為了認罪認罰,大約估算交代了次數,但其中只有部分是運油的次數。從刑事證據的審查要求上來説,孤證不能定案,單憑李X順的口供不能直接認定走私的次數,還必須結合其他的客觀證據,在沒有客觀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應疑罪從輕,就低認定走私次數。

2、本案中運油的次數均是以口供來進行認定的,其中有記憶的因素,也有隨口敍述的因素,這種計算方法就存在一定的偏差,不能排除李X順的運油次數或者運油數量計算錯誤、與客觀不符的可能。

3、李X手下有二十多位司機,李X順僅是其中的一位,而且根據運油目的地的不同,平均兩三天才能返回運油地,返回時又不是説剛好就有走私船過來,不排除出現颱風等惡劣天氣,禁航禁運。

4、對於偷逃税額的計算,更是沒有客觀依據的推算,税價、計算時間、實際運輸的重量等都會影響最終對偷逃税額的認定。

【判決結果】

在經過緊張激烈的法庭辯論後,H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審查並採納了徐XX律師的辯護意見,於2020年9月28日作出判決,被告人李X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三百萬元;被告人李X順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