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徐權峯親辦案例:汪某虛構身份誘騙客户投資被刑拘,後獲緩刑

被告人:汪某

徐權峯親辦案例:汪某虛構身份誘騙客户投資被刑拘,後獲緩刑

辯護人:徐權峯律師,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夥人

罪名:詐騙罪

一、案情簡介

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葉某註冊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後,僱傭被告人張某、汪某為業務經理,負責帶領、管理團隊發展客户;僱傭範某、王某、李某、宋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為業務員負責通過撥打電話或加QQ、微信的方式發展客户投資。具體詐騙方法:由葉某購買手機號碼通過業務經理分發給業務員,丁某培訓業務員偽裝成“白富美”身份通過QQ、微信或者有公司提供的個人信息,積極尋找潛在客户,並在與客户建立聯繫後,虛構經濟條件較好、在平台投資獲利的情況,誘騙客户在平台註冊開户,後葉某以偽裝的身份指導客户操作入金,誘使客户頻繁操作,賺取高額手續費、過夜費及虧損提成。

2017年7月,被告人汪某帶領團隊業務員發展客户呂某,致其虧損人民幣40000元;2017年6月,被告人汪某負責聯繫維護原業務員發展客户張某,致其虧損人民幣共計292906元。

二、辦案經過

金亞太律師徐權峯在案發後接受汪某的委託為其辯護。經過多次會見、反覆閲卷,在查閲大量相似案例的基礎上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見書,充分與公檢法機關溝通,真正落實全過程辯護、全方位辯護、全手段辯護的精細化辯護理念,深度挖掘有利因素,詳細論證相關法理,最終使主要辯護意見被法院採納。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汪某詐騙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於起訴書指控汪某涉嫌詐騙的兩筆事實,第一筆有相反證據證明被害人沒有財產損失,相反存有盈利;第二筆存在金額認定錯誤,被害人損失與汪某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與此同時,被告人汪某系從犯,在整個案件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於接受公司指令被動維護離職員工的客户,並未主動發展,主觀惡性較輕,加之其認罪、悔罪態度良好,依據法定、酌定量刑情節,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案件結果

被告人汪某為公司聘用,協助被告人葉某實施詐騙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念其初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又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緩刑三年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