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母去世,養女與養父爭奪遺產
【案情介紹】
劉先生、張女士是夫妻,二人於1976年收養了僅8個月的劉甲並將其撫養成人。2000年,劉先生與張女士購買了一處房屋。 2011年8月6日,張女士去世,留下80歲的劉先生獨自一人。後劉先生與劉甲關係惡化。同年11月,經法院調解,劉先生與劉甲解除收養關係,從此二人不相往來。2012年6月,劉甲將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屋中屬於張女士的遺產份額。法庭審理中,80歲的劉先生顫顫巍巍地由堂弟攙扶至法院應訴,而劉甲對之視而不見。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此房屋系劉先生與張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張女士去世後,其繼承人有權對房屋50%的房產進行繼承。考慮到劉先生夫婦將劉甲從年僅8個月撫養成人的事實以及劉先生年已80歲、無其他子女、年老無依且沒有經濟來源的實際困難,法院最終在分配遺產時對劉先生予以適當照顧,判令劉先生繼承40%的遺產,劉甲繼承10%的遺產份額。
【律師評析】
依照《繼承法》規定,子女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其中所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劉甲經收養與張女士、劉先生形成法律上的養子女、養父母關係,按照法律規定,劉甲享有繼承養母遺產的權利。對於繼承份額分配的問題,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所以,法院最終判令劉先生繼承張女士大部分的遺產份額。
懷向陽律師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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