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和工資不一樣怎麼辦
生育津貼是在女職工享受國家所規定的產假期間,由國家給予的生活費用,一般由社會保險機構發放給用人單位,再由單位發放給個人。北京市《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參保職工分娩前(含分娩月)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支付;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的,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後(含分娩月)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予以補支。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指出,生育津貼的數額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也就是説,生育津貼包含產假工資,當生育津貼高於員工的工資時,應當按照生育津貼的標準向員工發放;當生育津貼低於員工個人工資標準時,按照工資的數額全額發放給員工,生育津貼不足的部分由單位補足。
舉例來説,北京市某企業女員工小李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為6000元,但小李的實際月工資為5000元,工資低於津貼標準,但是差額的1000元部分單位不能剋扣,必須向小李支付6000元的生育津貼。女員工小王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為6000元,但小王的實際月工資為8000元,工資高於津貼標準,那麼小王應當領取的津貼數額為8000元,生育津貼不足的兩千元由單位補足。
法律依據: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五條: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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