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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誤工損失如何最大化?

一、案情簡介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誤工損失如何最大化?

20191220日,周X駕駛一輛東風牌重型廂式貨車沿318國道由東向西行駛時,撞擊一輛二輪輕便摩托車,致使該車黃X受傷。經查,黃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行車時未戴頭盔,最終經交通大隊認定,周X負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責任,黃X負次要責任。

肇事方周X系某物流公司的僱員,發生交通事故時正履行職務行為,且該貨車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100萬第三者責任險。

黃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左踝關節骨折、左脛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受傷後住院29天,花費醫療費5萬餘元,經傷殘鑑定被認定構成十級傷殘。經與肇事方和保險公司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為維護合法權益,黃X委託本律師代理此案。

承接本案前,本律師初步計算了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後續醫療費、殘疾器具輔助費、鑑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律師費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約有17萬餘元(為最大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我將訴請增至19萬元)。由於委託人黃X本身對事故需承擔次要責任,理應承擔部分損失(按司法慣例,是承擔30%的責任),故最終賠付金額可能在11-12萬元左右。

基於對以上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和法律依據的分析,我承接了此案,並以不超過三個月的時間走完調查取證、申請鑑定、重新鑑定、開庭、二次開庭、判決等全部階段,取得了當事人較為滿意的勝訴判決。


二、裁判要旨

1、黃X雖為農村户籍,但其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其事發前居住於城鎮且收入來源於城鎮,故傷殘賠償金按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2、黃X未提供證據證實其母親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對於其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支持;

3、周X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對交通事故損失承擔70%,黃X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對交通事故損失承擔30%

4、本案由於被告保險公司申請了重新鑑定,重新鑑定結論維持了傷殘等級,但改變(減少)了誤工期、護理期天數,故原告需在二次鑑定意見比第一次鑑定意見減少的差額按比例承擔第二次鑑定費用。


三、律師點評

1、湖北省在202011日以後對於城鄉傷殘賠償金賠付標準進行了統一,即不論被侵權人是城鎮户口還是農村户口統一按城鎮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而本案發生在2019年,故還未統一,但有證據證明事故發生前黃X定居在城鎮,也是可以按城鎮標準賠付的。要知道農村標準與城鎮標準是相差很多的,同樣十級傷殘,城鎮標準可以主張68910元傷殘賠償金,而農村標準只有29956元。

2、交通費即便沒有收集到證據和發票,因為是實際一定會產生的開支,法院一般會酌定支持一部分,而律師費不同,不是交通事故直接產生的損失,則在本案中就沒有得到支持。

3、對於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主張,必須符合被扶養人無其他生活來源和喪失勞動能力兩個標準,並且最終該撫養費需要按照扶養義務人的人數來均攤,如被扶養人有3個子女,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農村標準計算是12000元,那麼一個子女所需承擔的費用就是4000元。如果同時符合前述兩個條件,這4000元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四、經驗分享

這個案子我收穫最大的經驗就是關於誤工費的主張技巧,下面跟大家分享一下。

本案黃X是在一家生產汽車零部件的公司從事質量工程師一職,從其發生事故前12個月的工資流水可以看出月薪4225元,但其行業所屬製造業,《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製造業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為51030元,即月均4252.5元。相比之下,我們可以看出,參照製造業職工平均工資得出的就高一些。那麼我們應該以哪個標準來主張誤工費損失呢?來看看法律依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也就是説,黃X是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要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那麼發生交通事故以後用人單位每個月發放的基本工資都需要從中扣除才行。而且需要按照4225元標準來計算誤工損失,這時候大家就知道了,如果不能提供固定收入證明,又不能舉證證明近三年平均收入,豈不是就要按製造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了?這個就由大家自己根據實際情況去選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