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非法代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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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現在不孕不育的患者的增多,“借腹生子”也就是代孕,也出現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但是代孕不僅涉及到了倫理上的問題,還涉及到了法律上的問題,近年代孕的案例層出不窮,本站小編接下來就為您提供一組代孕案例以學習分析。
一、代孕案例
王某與其丈夫劉某結婚多年,未生小孩。后王某到醫院檢查得知患有子宮性不育症。出於抱子心切,夫妻倆決定“借腹生子”,遂僱請年輕女性李某代孕。雙方簽訂合同,約定將夫妻二人的受精卵植入李某體內,待李某生產後,小孩歸王某夫婦所有,王某夫婦支付李某報酬30萬元,並約定了違約責任。後李某順利誕下一男嬰,不料,經過十月懷胎,李某對男嬰產生了深厚的感情,其不願意將孩子交給劉某夫婦撫養,雙方為此發生糾紛。
二、案例分析
在這種情況下,小孩的撫養權歸誰?是代孕所引發的身份問題之一。
首先,“借腹生子”是指是指藉助別人的子宮,植入夫妻的受精卵,生下與自己和丈夫有血緣關係的孩子。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是被明令禁止的。雖然在刑法、民法等大法中對此沒有規定,但衞生部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及《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其次,儘管借腹生子為我國法律所禁止,但是對已經通過代孕生產的嬰兒,其撫養權產生糾紛的,仍應得到處理。對於正常受孕並生產的嬰兒來説,母子關係很明確,即分娩嬰兒者為嬰兒母親。而對借腹生子的嬰兒來説,誰才是嬰兒的母親,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提供受精卵的女性應為孩子的母親,此類支持者認為,通過此種方式出生的嬰兒與提供受精卵的夫婦存在着血緣關係,並存在一定的遺傳性。筆者認為,應將分娩者確定為嬰兒的生母,因為嬰兒從胚芽到最後的順利出生,為其提供營養和生長温牀的,十月懷胎,其艱辛和付出遠遠超出精子和卵子的提供者。
第三,雙方簽訂的代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合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另外,人身關係不可轉移和變更,親子關係是自嬰兒出生即確定的,不因當事人的協商和約定而變更。本案中李某經十月懷胎生育男嬰,其作為母親依法享有對小孩的撫養權。
這個代孕案例是一項因為代孕而引發的身份問題,最終還是將男嬰判給了其生母。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案例情況多種多樣而且複雜,我國的法律對代孕是完全禁止的,所以,遇到這樣的情況,應正確處理而不是盲目找人代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清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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