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子女該怎麼進行認定
在社會的需求之下,越來越多的人簽訂了代孕協議,由此也引發了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尤其是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認定問題更值得我們思考。此時首先需要對代孕子女進行認定,然後才能知道其法律地位是怎樣的。
一、代孕的概念
代孕,俗稱“借腹生子”,指將受精卵子植入非妻子的女性的子宮,替代妻子對受精卵進行孕育,或者是將丈夫的精子的行為。廣義的代孕一般可以被劃分為四種情況:1.丈夫提供精子,妻子提供卵子而委託他人實施代孕;2.丈夫提供精子,由第三人提供卵子,再由其他人實施代孕;3.丈夫提供精子,由代孕母親提供卵子進行代孕;4.由夫妻外的第三人提供精子和卵子委託他人實施代孕。
二、代孕子女的認定
(一)基因父母
“基因父母”,即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也就是代孕下一代的基因提供人。
(二)孕育母親
孕育母親,即為代孕子女提供孕育條件的婦女。
(三)養育母親
養育父母,顧名思義,是撫養代孕子女長大的人。
(四)父親的確定
父親的確定則是按照母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來推定的。這樣的判斷方法是基於傳統時代孩子出生的唯一途徑就是從受孕者(此時也是孩子的基因母親)的子宮中出生的。
三、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認定
(一)由丈夫供精,妻子供卵而實施的代孕
由丈夫供精,妻子供卵而實施的代孕,所生子女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所生子女與代孕母親不發生母子女關係。這是因為,此種情況下,所生子女是夫妻雙方精卵結合的結果,且此種情況下的代孕必定是夫妻一致同意才實施的,故應認定為婚生子女。而代孕母親同意且實施代為懷孕分娩的行為,其本意並非要與所生子女發生母子女關係,法律尊重這一意思表示,應視為其放棄了認定所生子女為己之子女的權利,故二者間不發生母子女關係。
(二)經過夫妻一致同意,夫(妻)一方供精(卵),第三人供卵(精)(或代孕母親供卵)而實施的代孕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三)未經妻的同意,由丈夫供精,代孕母親(或第三人)供卵而實施的代孕
未經妻的同意,由丈夫供精,代孕母親(或第三人)供卵而實施的代孕,所生子女應為夫的非婚生子女,對此,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妻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認權(如果實施代孕後妻子同意的,可不行使該否認權),否認該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不承擔母親的責任,供卵者及代孕母親與該子女不發生母子女關係。
(四)未經夫的同意,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實施的代孕,所生子女應為妻的非婚生子女
未經夫的同意,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實施的代孕,所生子女應為妻的非婚生子女,對此,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夫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認權(如果實施代孕後丈夫同意的,可不行使該否認權),否認該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不承擔父親的責任,供精者及代孕母親與該子女亦不發生父母子女關係。
需要注意代孕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此時對當事人的利益也沒有保障,至於簽訂的代孕協議,按照《合同法》中的規定,也是無效的協議。這就讓很多人對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產生了質疑,這是還需要結合實際代孕的方式,才能準確的對代孕後產下子女的法律地位作出認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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